
留下一部分。《新唐书·权德舆传》:“畿甸之内,大率赤地而无所望,转徙之人,毙踣道路,虑种麦时,种不得下。宜詔在所裁留经用,以种贷民。”
裁留是现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语境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三方面:
词性构成
作为动补式合成词,"裁"指裁决、判定,"留"表示保留或留置,二字组合形成法律程序中的特定行为概念。该词常见于司法和行政文书中,体现决策的阶段性特征。
核心释义
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财产、证据或人员作出的临时性处置决定。《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第121页将其定义为"经裁决后暂予保留",强调裁决结果与保留状态的双重属性。
实务应用
在民事执行领域特指: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法定程序裁定后,暂缓执行处置而维持现状的强制措施。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5条涉及的"财产裁留"程序,即通过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等方式防止资产转移。
该词在刑事侦查中亦指: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作出继续扣押的书面决定,区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期限届满后的自动解除状态。此种专业用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明确界定。
“裁留”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裁留”意为“留下一部分”,通常指在整体中保留或节省出部分资源。例如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描述政府削减开支后保留特定部分用于民生救济。
该词最早见于《新唐书·权德舆传》中的记载:
“畿甸之内,大率赤地而无所望,转徙之人,毙踣道路,虑种麦时,种不得下。宜诏在所裁留经用,以种贷民。”
此处指朝廷在财政中裁减开支,保留部分资金用于向农民借贷麦种。
主要用于古代官方文书或文学作品中,例如明代李攀龙的诗句:
“过幸沛宫三日饮,裁留郢曲大风篇。”
(《送孙郎中守承天》)
“裁留”是一个古汉语合成词,强调在整体中通过决策保留部分内容,常见于历史文献中的财政或资源分配语境。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但可通过古籍实例理解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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