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贿赂请托。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席方平》:“狱吏悉受賕嘱,日夜搒掠,脛股摧残甚矣!”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窦氏》:“官以其情幻,拟罪未决。 南 又厚饵 竇 ,哀令休结;官亦受其賕嘱,乃罢。”
赇嘱(qiú zhǔ)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由“赇”与“嘱”二字组合而成,专指通过贿赂手段托付他人办事的违法行为,尤指司法领域的行贿请托。以下是详细释义:
赇(qiú)
指贿赂或赃物。《说文解字》释为“以财物枉法相谢也”,即用财物换取非法利益。
例证:
《汉书·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
(官吏因受贿而歪曲法律。)
嘱(zhǔ)
意为托付、嘱托,引申为暗中请托他人谋取私利。
“赇嘱”指以财物贿赂他人,委托其利用职权或关系办理不正当事务。该词多用于司法语境,强调通过行贿干预公正裁决。
例证:
《唐律疏议·职制律》:“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为人请求,虽非财主,与者、受者并同罪。”
(非主管官员受贿请托他人办事,按赃罪加二等处罚;请托双方均同罪。)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明确将“赇嘱”释为“贿赂请托”,列为古代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
(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第10卷,第12页)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释义为“以财物请托他人办事”,强调其贬义属性与法律禁止性。
(来源: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第1268页)
“赇嘱”在历代法典中均属重罪。如《大明律》规定:“凡官吏受财,听人赇嘱者,计赃从重论。” 其核心在于揭露权力与金钱勾结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具有鲜明的道德批判色彩。
“赇嘱”是一个汉语词汇,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其含义及用法:
拼音与基本释义
该词读音为qiú zhǔ,意为贿赂请托,指通过财物收买他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词源解析
文献出处
该词多见于清代文学作品,如蒲松龄《聊斋志异》中两处用例:
相关词语
与“贿赂”相关的成语包括“招权纳赇”“受赇枉法”等。
使用场景
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多用于描述古代司法腐败或历史文学作品中,含明显贬义色彩。需注意该词属于书面语,日常交流中更常用“行贿”“受贿”等替代表达。
提示:若需了解该词在古典小说中的具体语境,可参考《聊斋志异》相关篇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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