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 郑国 军赋制度。《左传·昭公四年》:“ 郑 子产 作丘赋。” 杜预 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今 子产 别赋其田,如 鲁 之田赋。”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一编第四章第六节:“丘赋是领主按丘征发军赋,丘内新垦土田愈多,分摊军赋愈轻。”参见“ 丘甲 ”。
丘赋是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一种按土地面积征收军赋的税收制度,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三点:
字义解析
“丘”指古代土地面积单位(一丘为十六井),“赋”指军赋(兵役与军需物资)。该词属偏正结构复合词,字面意为“按丘征收的赋税”。
历史制度内涵
公元前538年,鲁国执政子产推行“作丘赋”改革(《左传·昭公四年》),要求每丘(约十六井土地)承担一定量的战车、马匹、兵甲等军需物资。这标志着劳役赋税向实物赋税的转变,并扩大了征税范围至野人(非贵族阶层)。
社会意义
丘赋打破了“国野分治”传统,使野人获得参军资格,客观上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但加重了平民负担。《汉书·刑法志》载“丘赋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反映其军事化特征。
权威来源参考
注:因古籍类工具书无公开电子版链接,此处按学术规范标注文献信息,读者可通过图书馆或权威数据库核查原文。
“丘赋”是春秋时期郑国实行的一种军赋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丘赋是以“丘”为单位征收军赋的制度,主要涉及战车、马匹、牛等军用物资的征发。根据《左传·昭公四年》记载,郑国执政者子产推行此制度,规定每丘(16井)需出马一匹、牛三头。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左传·昭公四年》原文或范文澜《中国通史》相关章节。
败军饱汉不知饿汉饥测地线长股城隅川贝穿穴逾墙蹴蹈點補钓舟叠踵鼎湖山斗格费出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淫慢则不能励精拂须高唱割地称臣鲠议弓靴公中构撰古道热肠鹤盖鲎醢坏嘎嘎黄马褂皇辔戒箍金蕉叶禁语九德棘翳尻神夸强道会壼奥扩声器掠笞脸黄肌瘦林阴丽人天柳昏花螟李鸦儿内忌拗劲抨弹僻行破绽百出倾匮气情荣泽上溯韶举事与愿违甜乡脱户脱活踠跌望风而走稳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