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 鄭國 軍賦制度。《左傳·昭公四年》:“ 鄭 子産 作丘賦。” 杜預 注:“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 子産 别賦其田,如 魯 之田賦。”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丘賦是領主按丘征發軍賦,丘内新墾土田愈多,分攤軍賦愈輕。”參見“ 丘甲 ”。
丘賦是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一種按土地面積征收軍賦的稅收制度,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點:
字義解析
“丘”指古代土地面積單位(一丘為十六井),“賦”指軍賦(兵役與軍需物資)。該詞屬偏正結構複合詞,字面意為“按丘征收的賦稅”。
曆史制度内涵
公元前538年,魯國執政子産推行“作丘賦”改革(《左傳·昭公四年》),要求每丘(約十六井土地)承擔一定量的戰車、馬匹、兵甲等軍需物資。這标志着勞役賦稅向實物賦稅的轉變,并擴大了征稅範圍至野人(非貴族階層)。
社會意義
丘賦打破了“國野分治”傳統,使野人獲得參軍資格,客觀上促進了社會階層流動,但加重了平民負擔。《漢書·刑法志》載“丘賦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反映其軍事化特征。
權威來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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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賦”是春秋時期鄭國實行的一種軍賦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丘賦是以“丘”為單位征收軍賦的制度,主要涉及戰車、馬匹、牛等軍用物資的征發。根據《左傳·昭公四年》記載,鄭國執政者子産推行此制度,規定每丘(16井)需出馬一匹、牛三頭。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左傳·昭公四年》原文或範文瀾《中國通史》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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