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的意思、乞鞫的详细解释
乞鞫的解释
亦作“ 乞鞠 ”。请求复审。《周礼·秋官·朝士》“期外不听”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云:“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汉 王符 《潜夫论·述赦》:“被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亦无益於死亡矣。”《宋书·蔡廓传》:“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
词语分解
- 乞的解释 乞 ǐ 向人讨、要、求:乞求。乞丐。乞灵(向神佛求助)。乞怜。 姓。 笔画数:; 部首:乙; 笔顺编号:
- 鞫的解释 鞫 ú 审问犯人:鞫讯。 穷究。 笔画数:; 部首:革; 笔顺编号:
专业解析
"乞鞫"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或其亲属因不服判决而向官府请求重新审理的程序,相当于现代的申诉或上诉制度。其核心含义与演变如下:
一、字义分解与基本释义
- 乞:意为"请求"、"求取"。在司法语境中特指提出正式诉求。
- 鞫(jū):意为"审讯"、"查问"、"穷究"。指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审理过程。
- 合义:"乞鞫"即"请求重新审讯",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不服时,依法定程序申请复审的司法救济手段。
二、历史沿革与法律特征
-
起源与早期记载:
- 制度雏形可追溯至周代,但明确记载见于秦律。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规定:"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殹(也)?狱断乃听之。" 表明秦代已允许当事人或他人代为"乞鞫",且需在判决后提出。
- 汉代沿袭此制,《周礼·秋官·朝士》郑玄注引汉律:"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限定申诉须在判决后三个月内提出。
-
程序要点:
- 主体:通常由罪犯本人提出,亲属亦可代乞(如秦简中的"为人乞鞫")。
- 时限:历代规定不一,如汉代限判决后三个月(见上),唐代则要求"辩定服辩"(认罪服判)后反悔方受理。
- 次数限制:多禁止重复乞鞫。如《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狱结竟……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 但若复审维持原判,则不得再乞。
-
法律后果:
- 受理后由上级或原审机关重审。若证实原判有误,予以改判;若系诬告或无理缠讼,则反坐申诉者(如唐律"其囚家属称冤,官司不为申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乞鞫 vs 上诉:乞鞫是判决生效后的申诉,而现代上诉多在判决未生效前提出。
- 乞鞫 vs 直诉:不同于直接向皇帝或高层"告御状"(如邀车驾、挝登闻鼓),乞鞫是依常规司法程序逐级请求复审。
四、历史意义
"乞鞫"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对纠错机制的重视,虽受限于时代条件(如刑讯级特权),但仍为平反冤狱提供了法定途径,是中华法系"慎刑"思想的重要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来源:
-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乞鞫"词条释义。
-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相关律文及注释。
- 《唐律疏议·卷第三十·断狱》(中华书局点校本)关于申诉复审的规定。
-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历代申诉制度的系统分析。
网络扩展解释
“乞鞫”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术语,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 字面构成:“乞”意为请求,“鞫”指审讯或判决,合指“请求复审”。
- 法律内涵:秦汉时期确立的再审制度,允许当事人或第三方在判决后提出申诉,要求上级机构重新审理案件。
历史背景
- 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周朝,汉代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
- 程序要求:
- 申请主体:当事人或其亲属、第三人皆可提出。
- 时间限制:如汉代规定判决后三个月内可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历史意义
- 司法进步性:体现古代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赋予民众申诉权利,减少冤假错案。
- 制度延续:对后世复审、上诉制度的发展有深远影响,如唐代的“三复奏”制度。
应用示例
《周礼·秋官·朝士》记载:“期外不听”,郑玄注引汉代郑司农观点,强调超过期限不得再行乞鞫。
别人正在浏览...
拜钱班固被肘诚荩赤刀崇宠充气除闇吹灯拔蜡春幡春天打供弹激丹头倒卧断肢(指)再植斐锦肥脓風流事過封緜干僵告送歌片儿供电扢蒂寒乏河渎皇天后土漶漫进取迥特看循裂壤陵衡陌面不相识挠节评话气囊坵垤酋渠区公所日度三脔商检省愆深奸石磨诗神衰惰衰衣岁历田神天韵同舟敌国为乐微子吴馆无际可寻项饰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