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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鞫的意思、乞鞫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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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鞫的解释

亦作“ 乞鞠 ”。请求复审。《周礼·秋官·朝士》“期外不听”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云:“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汉 王符 《潜夫论·述赦》:“被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亦无益於死亡矣。”《宋书·蔡廓传》:“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乞鞫"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或其亲属因不服判决而向官府请求重新审理的程序,相当于现代的申诉或上诉制度。其核心含义与演变如下:

一、字义分解与基本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法律特征

  1. 起源与早期记载:

    • 制度雏形可追溯至周代,但明确记载见于秦律。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规定:"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殹(也)?狱断乃听之。" 表明秦代已允许当事人或他人代为"乞鞫",且需在判决后提出。
    • 汉代沿袭此制,《周礼·秋官·朝士》郑玄注引汉律:"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限定申诉须在判决后三个月内提出。
  2. 程序要点:

    • 主体:通常由罪犯本人提出,亲属亦可代乞(如秦简中的"为人乞鞫")。
    • 时限:历代规定不一,如汉代限判决后三个月(见上),唐代则要求"辩定服辩"(认罪服判)后反悔方受理。
    • 次数限制:多禁止重复乞鞫。如《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狱结竟……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 但若复审维持原判,则不得再乞。
  3. 法律后果:

    • 受理后由上级或原审机关重审。若证实原判有误,予以改判;若系诬告或无理缠讼,则反坐申诉者(如唐律"其囚家属称冤,官司不为申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历史意义

"乞鞫"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对纠错机制的重视,虽受限于时代条件(如刑讯级特权),但仍为平反冤狱提供了法定途径,是中华法系"慎刑"思想的重要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来源:

  1.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乞鞫"词条释义。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相关律文及注释。
  3. 《唐律疏议·卷第三十·断狱》(中华书局点校本)关于申诉复审的规定。
  4.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历代申诉制度的系统分析。

网络扩展解释

“乞鞫”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术语,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历史背景

  1. 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周朝,汉代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
  2. 程序要求:
    • 申请主体:当事人或其亲属、第三人皆可提出。
    • 时间限制:如汉代规定判决后三个月内可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历史意义

应用示例

《周礼·秋官·朝士》记载:“期外不听”,郑玄注引汉代郑司农观点,强调超过期限不得再行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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