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乞鞠 ”。請求複審。《周禮·秋官·朝士》“期外不聽”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雲:“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宋書·蔡廓傳》:“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便足以明伏罪。”
“乞鞫”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時,在法定期限内申請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周禮·秋官·朝士》記載:“期外不聽”,鄭玄注引漢代鄭司農觀點,強調超過期限不得再行乞鞫。
乞鞫(qǐ jǔ),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兩個部首組成,分别是“乞”和“鞫”。它的總筆畫數為18畫。
乞的部首是“人”,意為乞求。它是一個四畫字,由三個橫筆畫和一個撇組成。鞫的部首是“革”,意為革命。它是一個革字旁,由五個橫筆畫和兩個豎筆畫組成。所以整個乞鞫的部首和總筆畫數分别為人和革,共18畫。
乞鞫這個詞語來源于古代法律術語。它指的是古代法庭上的一種審訊方式,通過對被告的刑訊逼供來查明事實真相。這種審訊方式在古代社會中比較常見,被認為是一種嚴肅的審判方式。
乞鞫的繁體字為「乞鞫」,字形上與簡化字沒有太大區别。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形式有所不同。乞鞫的古時寫法為「乞鞫」,字形與現代寫法稍有區别,但整體意思沒有改變。
1. 古代的法庭上經常使用乞鞫的審訊方式。
2. 這個案件經過乞鞫之後,終于查明了事情的真相。
乞求、鞫問、鞫責、乞願、乞讨
訊問、審問、查明、诘問、質問
釋放、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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