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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鞫的意思、乞鞫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乞鞫的解釋

亦作“ 乞鞠 ”。請求複審。《周禮·秋官·朝士》“期外不聽”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雲:“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宋書·蔡廓傳》:“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便足以明伏罪。”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乞鞫"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或其親屬因不服判決而向官府請求重新審理的程式,相當于現代的申訴或上訴制度。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一、字義分解與基本釋義

二、曆史沿革與法律特征

  1. 起源與早期記載:

    • 制度雛形可追溯至周代,但明确記載見于秦律。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規定:"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 表明秦代已允許當事人或他人代為"乞鞫",且需在判決後提出。
    • 漢代沿襲此制,《周禮·秋官·朝士》鄭玄注引漢律:"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限定申訴須在判決後三個月内提出。
  2. 程式要點:

    • 主體:通常由罪犯本人提出,親屬亦可代乞(如秦簡中的"為人乞鞫")。
    • 時限:曆代規定不一,如漢代限判決後三個月(見上),唐代則要求"辯定服辯"(認罪服判)後反悔方受理。
    • 次數限制:多禁止重複乞鞫。如《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諸獄結竟……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違者,笞五十。" 但若複審維持原判,則不得再乞。
  3. 法律後果:

    • 受理後由上級或原審機關重審。若證實原判有誤,予以改判;若系誣告或無理纏訟,則反坐申訴者(如唐律"其囚家屬稱冤,官司不為申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四、曆史意義

"乞鞫"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對糾錯機制的重視,雖受限于時代條件(如刑訊級特權),但仍為平反冤獄提供了法定途徑,是中華法系"慎刑"思想的重要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1.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乞鞫"詞條釋義。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文物出版社)相關律文及注釋。
  3. 《唐律疏議·卷第三十·斷獄》(中華書局點校本)關于申訴複審的規定。
  4. 《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對曆代申訴制度的系統分析。

網絡擴展解釋

“乞鞫”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時,在法定期限内申請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曆史背景

  1. 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周朝,漢代進一步完善制度框架。
  2. 程式要求:
    • 申請主體:當事人或其親屬、第三人皆可提出。
    • 時間限制:如漢代規定判決後三個月内可申請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曆史意義

應用示例

《周禮·秋官·朝士》記載:“期外不聽”,鄭玄注引漢代鄭司農觀點,強調超過期限不得再行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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