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的意思、乞鞫的詳細解釋
乞鞫的解釋
亦作“ 乞鞠 ”。請求複審。《周禮·秋官·朝士》“期外不聽”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雲:“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宋書·蔡廓傳》:“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便足以明伏罪。”
詞語分解
- 乞的解釋 乞 ǐ 向人讨、要、求:乞求。乞丐。乞靈(向神佛求助)。乞憐。 姓。 筆畫數:; 部首:乙; 筆順編號:
- 鞫的解釋 鞫 ú 審問犯人:鞫訊。 窮究。 筆畫數:; 部首:革;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乞鞫"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或其親屬因不服判決而向官府請求重新審理的程式,相當于現代的申訴或上訴制度。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一、字義分解與基本釋義
- 乞:意為"請求"、"求取"。在司法語境中特指提出正式訴求。
- 鞫(jū):意為"審訊"、"查問"、"窮究"。指對案件事實的詳細審理過程。
- 合義:"乞鞫"即"請求重新審訊",是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不服時,依法定程式申請複審的司法救濟手段。
二、曆史沿革與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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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與早期記載:
- 制度雛形可追溯至周代,但明确記載見于秦律。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規定:"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 表明秦代已允許當事人或他人代為"乞鞫",且需在判決後提出。
- 漢代沿襲此制,《周禮·秋官·朝士》鄭玄注引漢律:"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限定申訴須在判決後三個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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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要點:
- 主體:通常由罪犯本人提出,親屬亦可代乞(如秦簡中的"為人乞鞫")。
- 時限:曆代規定不一,如漢代限判決後三個月(見上),唐代則要求"辯定服辯"(認罪服判)後反悔方受理。
- 次數限制:多禁止重複乞鞫。如《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諸獄結竟……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違者,笞五十。" 但若複審維持原判,則不得再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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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 受理後由上級或原審機關重審。若證實原判有誤,予以改判;若系誣告或無理纏訟,則反坐申訴者(如唐律"其囚家屬稱冤,官司不為申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乞鞫 vs 上訴:乞鞫是判決生效後的申訴,而現代上訴多在判決未生效前提出。
- 乞鞫 vs 直訴:不同于直接向皇帝或高層"告禦狀"(如邀車駕、撾登聞鼓),乞鞫是依常規司法程式逐級請求複審。
四、曆史意義
"乞鞫"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對糾錯機制的重視,雖受限于時代條件(如刑訊級特權),但仍為平反冤獄提供了法定途徑,是中華法系"慎刑"思想的重要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乞鞫"詞條釋義。
-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文物出版社)相關律文及注釋。
- 《唐律疏議·卷第三十·斷獄》(中華書局點校本)關于申訴複審的規定。
- 《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對曆代申訴制度的系統分析。
網絡擴展解釋
“乞鞫”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時,在法定期限内申請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 字面構成:“乞”意為請求,“鞫”指審訊或判決,合指“請求複審”。
- 法律内涵:秦漢時期确立的再審制度,允許當事人或第三方在判決後提出申訴,要求上級機構重新審理案件。
曆史背景
- 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周朝,漢代進一步完善制度框架。
- 程式要求:
- 申請主體:當事人或其親屬、第三人皆可提出。
- 時間限制:如漢代規定判決後三個月内可申請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曆史意義
- 司法進步性:體現古代法律對程式正義的重視,賦予民衆申訴權利,減少冤假錯案。
- 制度延續:對後世複審、上訴制度的發展有深遠影響,如唐代的“三複奏”制度。
應用示例
《周禮·秋官·朝士》記載:“期外不聽”,鄭玄注引漢代鄭司農觀點,強調超過期限不得再行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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