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遗漏。 三国 魏 曹丕 《典论·论文》:“斯七子者,於学无所遗。”
(2).遗弃。 晋 陆机 《演连珠》之四:“臣闻世之所遗,未为非寳。”
(3).遗失物。 宋 洪迈 《夷坚支丁志·夏巨源》:“点检勅誥文书,遗其一……既而僕从 饶州 来,持所遗至。”
“所遗”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文言色彩的合成词,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两个语素:助词“所”与动词“遗”。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体系,“所”作为助词与动词组合时,构成名词性短语,表示动作的受事者;而“遗”在《说文解字》中的本义为“亡也”,引申为“遗留、存留”之意。二者组合后,“所遗”特指“被遗留下来的人或事物”,常见于书面表达。
从语法功能分析,“所遗”属于典型的“所”字结构,其句法特征表现为前置定语修饰。例如《左传·宣公二年》中“收其馀烬,抚其馀民,所遗仅存”即体现了这种结构特征,此处“所遗”代指战争中幸存的民众。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文献研究、考古发现等专业领域,如“墓葬所遗器物”即指墓中出土的陪葬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遗”与近义词“遗留”“遗存”存在语体差异。据《现代汉语八百词》的辨析,“所遗”更强调被动留存的状态,而“遗留”侧重主动留下的动作过程。这种区别在学术文献中尤为重要,例如考古报告会采用“遗址所遗陶片”的表述方式以突显客观性。
“所遗”是一个文言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种解释:
遗漏
指未被包含或未被提及的内容。例如,三国时期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评价建安七子“於学无所遗”,意为他们在学问上无所遗漏。
遗弃
表示被抛弃或不被重视的事物。晋代陆机《演连珠》中提到“世之所遗,未为非宝”,即被世人遗弃的东西未必没有价值。
遗失物
指丢失的物品。宋代洪迈《夷坚支丁志》记载了一则故事:夏巨源发现文书丢失后,仆人“持所遗至”,即带回遗失的部分。现代用法中,如“遗产税”即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项。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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