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讼棍。 清 王夫之 《读通鉴论·五代下十三》:“讼魁持利害以胁人取贿,姦民益恣,而弱民无能控告也。” 清 王夫之 《薑斋诗话》卷二附录:“而 茅鹿门 云:‘吾作文时,屋瓦皆为动摇。’説得恁鬙鬡可畏,想讼魁代人作诉牒时,当如此下笔。”参见“ 讼棍 ”。
讼魁是汉语中较为生僻的复合词,由“讼”和“魁”两个语素构成。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讼”本义为争辩、诉讼,《周礼·秋官·司寇》载“以两造禁民讼”,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魁”则指首领、头目,《汉书·游侠传》称“闾里之侠,原涉为魁”,可见其核心语义。
该词最早见于东汉时期文献,特指操控诉讼事务的首领式人物。《后汉书·党锢传序》记载“其讼魁桀,奔走州郡”,形容这类人善于利用法律漏洞谋利,常以组织者身份活跃于民间纠纷中。从构词法分析,“讼魁”属偏正结构,以“讼”限定“魁”的领域范畴,整体带有贬义色彩,多用于批判性语境。
在语义演变过程中,“讼魁”逐渐衍生出两种内涵:其一指代精于诉讼技巧的职业讼师,如清代汪辉祖《佐治药言》所述“讼魁把持,良民受累”;其二延伸为挑起争端的主谋者,明代《警世通言》有“莫信讼魁刁诈”的警示,反映其社会形象的负面性。
“讼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代“讼棍”,即古代社会中通过挑唆诉讼、操控官司来谋取利益的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拼音为sòng kuí,注音为ㄙㄨㄥˋ ㄎㄨㄟˊ。根据文献记载,“讼魁”专指那些利用法律漏洞或权势,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胁迫他人参与诉讼,并从中渔利的群体。例如清代学者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提到:“讼魁持利害以胁人取贿,姦民益恣,而弱民无能控告也”,描述了这类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历史用例与文化背景
该词常见于清代文献,带有明显的贬义,多用于批判利用法律手段欺压弱势群体的行为。王夫之在《薑斋诗话》中也讽刺其行径如“讼魁代人作诉牒”,暗指其操控诉讼的卑劣手段。
相关词汇与成语
与“讼魁”相关的成语包括“聚讼纷纭”(形容争论不休)、“包揽词讼”(指代人非法揽诉)等,均与诉讼纠纷相关,可辅助理解该词的社会语境。
现代解释
现代语境下,“讼魁”可类比为恶意挑唆诉讼、滥用司法程序谋私的“法律流氓”,但此词已较少使用,更多以“讼棍”替代。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古籍原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读通鉴论》等文献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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