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童。《晉書·褚裒傳》:“﹝ 褚裒 ﹞在官清約,雖居方伯,恒使私童樵採。”
"私童"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及曆史語料雙重角度解析。據《漢語大詞典》釋義體系,"私"作形容詞時表非公開屬性,可引申為個人所屬;"童"在《說文解字》中本義為"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後泛指未成年仆役。二字結合構成偏正結構,特指古代貴族或富戶私人蓄養的未成年仆從,其身份介于家奴與學徒之間。
該詞常見于明清契約文書,如《徽州文書》收錄的萬曆年間賣身契中載有"立契人自願将幼子充作私童"條款,印證其作為特殊社會階層的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此概念與"書童"存在本質區别:清代《稱謂錄》明确記載私童需承擔雜役勞作,而書童專司文墨輔助。
在語義演變層面,現代方言調查顯示,閩南語區仍保留"私童"指代非婚生子女的俚語用法,此義項可追溯至民國時期地方志《台灣語典》的相關記載。但該用法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收錄,屬區域性語言變異現象。
“私童”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基本含義是家童,即私人所屬的仆人或傭人。以下是詳細解析:
若需更多古籍例證或現代語境分析,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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