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遵照一定的礼仪程序,私下与女子结婚。《宋史·高宗纪七》:“以 李显宗 私取故妻于 金 ,降为 平海军 承宣使, 台州 居住。”
“私取”在现代汉语中属于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未经合法授权或他人同意,以隐秘方式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或权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释义,“私”表示个人、非公开的属性,“取”指获得、拿取,组合后构成具有法律和道德评价色彩的词汇。
该词的法律界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条款,其中“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与“私取”具有语义关联性,均指向未经许可的非法占有行为。在伦理范畴,《中华伦理大辞典》将其归入“不当得利”行为体系,强调这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从语用学角度分析,北京语言大学语料库显示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呈下降趋势,多被“窃取”“盗取”等更明确的法律术语替代,但在特定方言区和书面文献中仍有保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古籍文献中该词存在中性用法,如《史记·货殖列传》“私取善田”仅表私人占有义,不具贬义色彩,这种古今语义演变体现了词汇评价色彩的社会建构过程。
“私取”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解释,需结合具体来源分析:
主要含义(历史/文献用法)
根据、、等来源,“私取”指未遵照礼仪程序,私下与女子结婚。这一释义源自《宋史·高宗纪七》中的记载:“以李显宗私取故妻于金,降为平海军承宣使,台州居住。”多用于描述古代违反礼制的婚姻行为。
扩展含义(现代引申义)
部分词典(如)将其泛化为“私自取得或占有,违背公共利益或道德规范”,可用于批评侵占公共资源、窃取财物等行为。但此用法权威性存疑,且多数来源未明确支持。
其他补充
建议结合具体上下文判断词义,若涉及古籍或历史事件,优先采用第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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