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掌管山、泽、林、川的官员。《礼记·月令》:“﹝季夏之月﹞是月也,命四监大合百县之秩芻,以养牺牲。” 郑玄 注:“四监,主山林川泽之官。”
(2).指 周 代县属四郡所设的郡大夫。《吕氏春秋·季冬》:“乃命四监收秩薪柴,以供寝庙及百祀之薪燎。” 高诱 注:“四监者, 周 制天子畿方千里之内分为百县,县有四郡,郡有一大夫监之,故命四监,使收掌薪柴也。”
"四监"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中的特定称谓,其核心含义在不同历史语境中有所侧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解释:
一、周代地方监察官吏(主流释义) 指周代设立的、负责监察天下九州中四片区域的官员。据《周礼·夏官·职方氏》记载,周天子将王畿以外的天下划分为九州,并设“职方氏”掌管。为有效监察,又将九州划分为四大区域(具体划分方式文献记载略有差异,一说为“雍、梁、荆、扬”等四州,或指东南西北四方),每区设一“监”官进行督察。其职责主要是监督诸侯国是否遵守礼制法度,维护中央权威,并了解地方民情舆地。此释义体现了早期中央对地方的分区监察制度雏形 。
二、唐代中央事务机构长官(特定时期释义) 指唐代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百工技巧事务的四个重要官署的长官。这四个官署分别是:
词源与字义补充
总结 “四监”一词的具体含义需结合历史背景理解:
主要参考来源:
“四监”是一个历史词汇,其含义在不同文献中有不同解释,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根据《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记载,“四监”指古代负责管理山、泽、林、川等自然资源的官职。例如:
另一种说法认为,“四监”是周代县属四郡的监察官员,即郡大夫,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监察事务。
需注意的是,部分资料(如)提到“四监”为明代官职,但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典籍,可能为误传。建议优先参考《礼记》《吕氏春秋》等先秦文献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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