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谓大臣接受皇帝的遗命以辅政。《汉书·公孙弘卜式儿宽传赞》:“将率则 卫青 、 霍去病 ,受遗则 霍光 、 金石磾 ,其餘不可胜纪。” 唐 杜甫 《夔府书怀四十韵》:“先帝严灵寝,宗臣切受遗。”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内阁·隆庆七相之去》:“至 穆宗 凭几,仅 高 张 二公受遗。”
“受遗”是汉语中由“受”与“遗”构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接受他人遗留的事物或责任。根据《汉语大词典》对单字的释义,“受”本义为接纳、承继,《说文解字》释为“相付也”;“遗”则有遗留、赠与、托付之意,如《广雅》载“遗,予也”。两字结合后,该词在不同语境中衍生出两类典型用法:
宗法制度中的权力承袭
古代多指臣子接受君主临终托付的治国重任,如《汉书·霍光传》记载汉武帝“受遗诏辅少主”,体现政治权力交接的特殊仪式感。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
现代法律术语中,“受遗”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接受遗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此处“受遗”即对应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未单独列目,但其构成符合汉语动宾式复合词规律,相关释义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对“受”“遗”的分别注解,以及中华书局《说文解字注》对汉字本义的考据。
“受遗”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shòu yí,其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指古代大臣接受皇帝的遗命以辅佐朝政。例如汉朝霍光、金日磾等重臣曾受汉武帝遗诏辅佐幼主。杜甫《夔府书怀四十韵》中“宗臣切受遗”即描述此情景。这一用法多见于史书或古典文献,强调政治传承与责任。
“受”意为接受,“遗”可指传承、遗产或遗留物,因此“受遗”也可泛指接受前辈的知识、技能或物质遗产。例如:“受遗文化需心怀敬畏”(现代引申用法)。
若需进一步探究古典文献中的具体案例,可参考《汉书》或唐代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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