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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的意思、收赎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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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的解释

(1).收购。 宋 王明清 《挥麈前录》卷四:“﹝ 郭思 ﹞广以金帛收赎 熙 之遗笔,以藏於家。”

(2).用银钱将抵押品赎回。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除已有人承买交业外,并特给还。未足者,许贴纳收赎,仍不限年。”《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如业主虚抬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

(3).旧时法律凡老幼、废疾、笃疾、妇人犯徒流等刑者,准其以银赎罪,谓之收赎。《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决杖九十。缘本人年七十八岁,依旧例合行收赎,合徵钞三十二贯。”《天雨花》第二九回:“妇女之罪,收赎者多,决杖者少。”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收赎"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与伦理双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概念包含财物接收与刑罚抵偿两个方面。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特指"按法律条文缴纳财物抵销罪刑"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从历史源流考察,明代《大明律·名例律》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收赎制度,明确将赎刑分为"纳赎"与"收赎"两类。其中收赎专指对特殊群体(如老幼、残疾、妇女等)犯罪后的赎罪方式,允许其通过缴纳特定财物免除刑罚,这体现了传统法律"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

现代法律语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未直接使用"收赎"术语,但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刑"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见古代赎刑制度的制度沿革。例如在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律术语英译研究》指出,"收赎"作为法史学术语,应与"赎刑""纳赎"等概念作区分。其本质特征在于:主体限定性(仅适用于特定人群)、财物法定性(缴纳数额由律令明确规定)、刑罚替代性(以财产刑替代身体刑)。

网络扩展解释

“收赎”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涉及经济交易和法律制度两方面。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1. 收购
    指通过支付钱财换取物品所有权。例如宋代王明清《挥麈前录》记载,郭思曾用金帛“收赎”书画作品以收藏。

  2. 赎回抵押品
    指用银钱将抵押物重新购回。宋代苏轼在《应诏论四事状》中提到,允许未足额支付者通过“贴纳收赎”方式赎回产业;《元典章》也规定,若交易存在虚价问题,允许亲邻在限期内收赎。

  3. 古代法律中的赎罪制度
    针对特定群体(如老幼、残疾、妇女等)的刑罚替代方式,允许以银钱抵罪。例如《元典章》记载,78岁犯人可“收赎”刑罚,缴纳32贯钞代替刑罚。


二、历史背景

三、注意事项

上述解释综合了宋代至元代文献记载,但需注意:所有来源权威性较低,建议进一步查阅《宋刑统》《元典章》等原始法典或权威历史研究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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