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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贖的意思、收贖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收贖的解釋

(1).收購。 宋 王明清 《揮麈前錄》卷四:“﹝ 郭思 ﹞廣以金帛收贖 熙 之遺筆,以藏於家。”

(2).用銀錢将抵押品贖回。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除已有人承買交業外,并特給還。未足者,許貼納收贖,仍不限年。”《元典章·戶部五·典賣》:“如業主虛擡高價不相由問成交者,聽親鄰典主百日内收贖。”

(3).舊時法律凡老幼、廢疾、笃疾、婦人犯徒流等刑者,準其以銀贖罪,謂之收贖。《元典章·刑部四·殺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決杖九十。緣本人年七十八歲,依舊例合行收贖,合徵鈔三十二貫。”《天雨花》第二九回:“婦女之罪,收贖者多,決杖者少。”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收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倫理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概念包含財物接收與刑罰抵償兩個方面。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按法律條文繳納財物抵銷罪刑"的制度,在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從曆史源流考察,明代《大明律·名例律》最早以法典形式規定收贖制度,明确将贖刑分為"納贖"與"收贖"兩類。其中收贖專指對特殊群體(如老幼、殘疾、婦女等)犯罪後的贖罪方式,允許其通過繳納特定財物免除刑罰,這體現了傳統法律"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則。

現代法律語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雖未直接使用"收贖"術語,但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的"罰金刑"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仍可見古代贖刑制度的制度沿革。例如在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通過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作為量刑考量因素。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律術語英譯研究》指出,"收贖"作為法史學術語,應與"贖刑""納贖"等概念作區分。其本質特征在于:主體限定性(僅適用于特定人群)、財物法定性(繳納數額由律令明确規定)、刑罰替代性(以財産刑替代身體刑)。

網絡擴展解釋

“收贖”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多重含義,主要涉及經濟交易和法律制度兩方面。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1. 收購
    指通過支付錢財換取物品所有權。例如宋代王明清《揮麈前錄》記載,郭思曾用金帛“收贖”書畫作品以收藏。

  2. 贖回抵押品
    指用銀錢将抵押物重新購回。宋代蘇轼在《應诏論四事狀》中提到,允許未足額支付者通過“貼納收贖”方式贖回産業;《元典章》也規定,若交易存在虛價問題,允許親鄰在限期内收贖。

  3. 古代法律中的贖罪制度
    針對特定群體(如老幼、殘疾、婦女等)的刑罰替代方式,允許以銀錢抵罪。例如《元典章》記載,78歲犯人可“收贖”刑罰,繳納32貫鈔代替刑罰。


二、曆史背景

三、注意事項

上述解釋綜合了宋代至元代文獻記載,但需注意:所有來源權威性較低,建議進一步查閱《宋刑統》《元典章》等原始法典或權威曆史研究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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