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收購。 宋 王明清 《揮麈前錄》卷四:“﹝ 郭思 ﹞廣以金帛收贖 熙 之遺筆,以藏於家。”
(2).用銀錢将抵押品贖回。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除已有人承買交業外,并特給還。未足者,許貼納收贖,仍不限年。”《元典章·戶部五·典賣》:“如業主虛擡高價不相由問成交者,聽親鄰典主百日内收贖。”
(3).舊時法律凡老幼、廢疾、笃疾、婦人犯徒流等刑者,準其以銀贖罪,謂之收贖。《元典章·刑部四·殺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決杖九十。緣本人年七十八歲,依舊例合行收贖,合徵鈔三十二貫。”《天雨花》第二九回:“婦女之罪,收贖者多,決杖者少。”
“收贖”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多重含義,主要涉及經濟交易和法律制度兩方面。以下是詳細解釋:
收購
指通過支付錢財換取物品所有權。例如宋代王明清《揮麈前錄》記載,郭思曾用金帛“收贖”書畫作品以收藏。
贖回抵押品
指用銀錢将抵押物重新購回。宋代蘇轼在《應诏論四事狀》中提到,允許未足額支付者通過“貼納收贖”方式贖回産業;《元典章》也規定,若交易存在虛價問題,允許親鄰在限期内收贖。
古代法律中的贖罪制度
針對特定群體(如老幼、殘疾、婦女等)的刑罰替代方式,允許以銀錢抵罪。例如《元典章》記載,78歲犯人可“收贖”刑罰,繳納32貫鈔代替刑罰。
上述解釋綜合了宋代至元代文獻記載,但需注意:所有來源權威性較低,建議進一步查閱《宋刑統》《元典章》等原始法典或權威曆史研究佐證。
收贖是指接受或獲得贖金,将財物或人質由困境中解救出來的行為。
收贖的拆分部首是攵和貝,筆畫為13畫。
收贖一詞起源于古代社會,主要是指通過支付財物或金錢來贖回被俘虜或其他處境困難的人或財物。
收贖的繁體字為「收贖」。
在古時候,收贖的寫法可能有一些差異,但基本上是以攵和貝兩個偏旁組成。
1. 為了解救被綁架的人質,我們必須支付一大筆贖金。
2. 他用自己的血汗錢收贖了親人的自由。
贖金、贖回、贖罪
贖回、贖金
囚禁、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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