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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的意思、市易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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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的解释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市易法是中国北宋时期(公元11世纪)由政治家王安石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改革政策,属于其“熙宁变法”(又称王安石变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核心含义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以平抑物价、调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并打击富商大贾对市场的垄断行为。

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可将其拆解为以下核心要素:

  1. 设立官方市场管理机构: 政府设立“市易务”作为执行机构(最初在京师开封,后推广至重要城市)。该机构负责评估商人抵押财产的价值,提供贷款或赊购货物,并直接收购、储存、销售商品。

  2. 提供贷款与赊购服务: 允许商人或手工业者以财产(如田地、金银、房屋)作抵押,向市易务借款或赊购官府库存货物,用于经营周转。这旨在解决中小商人融资困难,打破大商人的资金垄断。

  3. 平准物价,调控市场: 当市场某种商品滞销、价格过低时,市易务以合理价格收购储存(“贱则增价市之”);当某种商品短缺、价格飞涨时,市易务则以合理价格抛售库存(“贵则损价鬻之”)。其目标是稳定物价,防止市场剧烈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4. 收取利息与利润: 市易务提供的贷款和赊购并非无偿。商人需支付一定的年息(通常为20%)或利润分成(如半年付息10%)。同时,市易务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利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5. 抑制兼并,稳定秩序: 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国家力量干预市场,限制富商巨贾囤积居奇、操纵物价、兼并中小商贩的行为(“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抑兼并也”),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增加国库收入支持变法。

历史意义与评价: 市易法是中国古代政府大规模干预市场经济的著名尝试。它在短期内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平抑物价、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兼并的目的。然而,其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官吏腐败、强买强卖、与民争利、利息负担过重等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成为反对派攻击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口实之一。最终,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市易法也被废除。

权威参考来源:

  1. 《宋史·食货志》:最核心的原始史料,详细记载了市易法的提出、内容、执行及争议。可参考中华书局点校本或在线数据库如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需核对原文)。
  2.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市易法”词条有精炼定义,概括其核心内容。
  3. 《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提供更详细的历史背景、具体措施和影响分析。
  4. 权威历史学者论著:如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漆侠《王安石变法》等,对市易法有深入研究和评价。(请通过图书馆或学术数据库获取)

网络扩展解释

市易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于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正式推行,旨在通过政府干预市场,抑制大商人垄断、稳定物价并增加财政收入。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核心内容

  1. 机构设置
    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立都市易司,边境及重要城市设市易务(共21个),由政府指派官员管理,并招募商人协助货物买卖。

  2. 运作方式

    • 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当市场供过于求时,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商品,避免商人压价。
    • 调控市场供应:待商品短缺时再以平价售出,防止哄抬物价。
    • 提供贷款与赊购:允许商贩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收取一定利息(年息20%)。

二、实施目的

三、影响与结局

四、历史评价

市易法是中国古代政府干预市场的典型尝试,体现了王安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改革理念,但因官僚体系腐败和利益冲突,最终未能持续推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争议细节,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宋史》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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