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市易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于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正式推行,旨在通过政府干预市场,抑制大商人垄断、稳定物价并增加财政收入。以下是详细解释:
机构设置
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立都市易司,边境及重要城市设市易务(共21个),由政府指派官员管理,并招募商人协助货物买卖。
运作方式
市易法是中国古代政府干预市场的典型尝试,体现了王安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改革理念,但因官僚体系腐败和利益冲突,最终未能持续推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争议细节,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宋史》相关记载。
市易法,是指一种管理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定。该法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市易法的拆分部首是“亻”和“言”,部首分别为人和言。市易法的总笔画数为13画。
市易法一词源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市易法是指通过市场交易来规范经济行为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法律体系。
市易法的繁体字为「市易法」,与简体字相同。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市易法在古时候的写法可能与现代稍有不同,但基本结构和意义保持一致。
1. 根据市易法的规定,商家不能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2. 市易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竞争中涉及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方法。
1. 组词:市场、交易、法律。
2. 近义词:市场法、交易法。
3. 反义词:非法、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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