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up for trial;bring (a criminal) before the court] 提出犯人,進行審訊
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訊。《清會典事例·刑部·刑律斷獄》:“如犯人果有寃濫,許管獄官檢舉申明,如府州縣不準,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朱自清 《*********》:“府後有 太息橋 ;從前一邊是監獄,一邊是法院,獄囚提訊須過這裡,所以得名。”
提訊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帶至特定場所進行審訊的司法行為。該詞由“提”和“訊”構成,“提”指提取、帶出,“訊”指審問,合指通過法律強制手段進行案件調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提訊特指“司法機關将已被羁押的人提出進行訊問”。
在司法實踐中,提訊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出示工作證件與提訊證,且審訊過程需制作筆錄經被訊問人核對籤字。《法學大辭典》強調提訊程式包含三個要件:法定主體資格、書面憑證籤署、以及禁止夜間提訊原則(緊急案件除外)。
該術語常見于刑事案件辦理中,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提訊、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提訊,以及審判機關的開庭前提訊。與之近義的“傳訊”則屬于非強制性的通知到案方式,二者在實施強度和法律文書要求上存在本質區别。
以下是“提訊”的詳細解釋及相關信息:
“提訊”指公安司法機關(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從羁押場所提出并進行審問的過程。其核心在于通過訊問獲取案件相關信息,并确保司法程式的嚴肅性與合法性。
“提訊”是刑事訴訟中的關鍵環節,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其規範實施直接關系到案件質量和司法公正性。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注重保障被訊問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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