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up for trial;bring (a criminal) before the court] 提出犯人,進行審訊
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訊。《清會典事例·刑部·刑律斷獄》:“如犯人果有寃濫,許管獄官檢舉申明,如府州縣不準,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朱自清 《*********》:“府後有 太息橋 ;從前一邊是監獄,一邊是法院,獄囚提訊須過這裡,所以得名。”
以下是“提訊”的詳細解釋及相關信息:
“提訊”指公安司法機關(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從羁押場所提出并進行審問的過程。其核心在于通過訊問獲取案件相關信息,并确保司法程式的嚴肅性與合法性。
“提訊”是刑事訴訟中的關鍵環節,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其規範實施直接關系到案件質量和司法公正性。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注重保障被訊問者的合法權利。
提訊,是一個漢字詞語,拆分部首是手和雲,共12畫。
“提訊”這個詞源于古代漢語,是漢字的一種寫法。在古代,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審問過程。
“提訊”是“提訊”的繁體字寫法。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提訊”以簡化現代漢字形式出現,因此其古時候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不過,這些古代寫法在現代已較少使用,有些可能已經被遺忘了。
1. 經過提訊,警方終于揭開了該案的全貌。
2. 被告在庭審時堅稱自己是無辜的,但經過多次提訊,事實終于被揭露。
提審、訊問、審訊等。
審訊、審問、盤問。
釋問、詢問、問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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