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口述的笔录。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看语,即审单也,亦曰讞语。其法或先断一语而后序事,或先序事而后断,必须前后照应。有贴状附审者,亦须一一序事,而又要不失首词位置,犹乎作文之有轻重也。”
“贴状”是一个古代司法术语,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指被告口述的笔录,属于古代诉讼文书的组成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员会将被告的陈述内容记录下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之一。
司法程序中的记录
根据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记载,贴状需与“看语”(即审单)配合使用,需在文书中前后照应,体现案件审理的逻辑性。
文书格式要求
若案件涉及“贴状附审”(即附带其他文书),需在审单中逐一陈述事实,同时保持文书的条理清晰,类似文章结构的轻重安排。
《贴状》是指附在物品上的一种小纸片,通常用来粘贴、标示或传达信息。这是一个常用的词汇,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
《贴状》这个词由贝部和状部构成。其中,贝部是表示贝壳的象形字,表示物品的意义;状部则是表示对象的形状和状态的意义。总共有12画。
《贴状》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尔雅》一书中,意为贴纸、便条等事物。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个词汇逐渐扩展为贴在物品上的各种标记或附加物。
在繁体字中,《贴状》的写法是「貼狀」。
在古时候的汉字写法中,贝部是由两个「贝」字组成,状部则是由「立」和「冘」两个字组成。整体的写法相较现代略有不同,但仍然保持了词义的一致。
1. 他在书上贴了一张小纸条,提醒自己明天有个重要的会议。
2. 这份贴状已经黏在门上很久了,我都快忘记它的存在了。
3. 我们公司的产品上都有一个贴状,方便顾客了解使用方法。
贴纸、贴画、贴钉、贴花、贴春联等。
便签、标签、便条、告示、备注等。
取下、拆除、撕掉、脱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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