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口述的笔录。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看语,即审单也,亦曰讞语。其法或先断一语而后序事,或先序事而后断,必须前后照应。有贴状附审者,亦须一一序事,而又要不失首词位置,犹乎作文之有轻重也。”
“贴状”在现代汉语中属于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历史语义及专业语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方向:
一、文书类释义 指古代官府用于张贴公示的公文形式,常见于唐宋时期行政制度。该用法源自《唐六典》对文书分类的记载,“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若贴状,则直达于所在官司”。此处“贴状”特指无需通过尚书省直接下发的告示类文书,具有行政效力的公示属性。
二、医药类释义 在传统医学文献中,“贴状”可指药物制剂形态。如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凡例》提及“凡服汤药,虽品物专精,若贴状失制,则药效难达”,此处“贴状”强调外敷药物的黏稠状态与附着特性。现代中药学沿袭此义,多用于描述膏药、贴剂的物理性状。
“贴状”是一个古代司法术语,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指被告口述的笔录,属于古代诉讼文书的组成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员会将被告的陈述内容记录下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之一。
司法程序中的记录
根据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记载,贴状需与“看语”(即审单)配合使用,需在文书中前后照应,体现案件审理的逻辑性。
文书格式要求
若案件涉及“贴状附审”(即附带其他文书),需在审单中逐一陈述事实,同时保持文书的条理清晰,类似文章结构的轻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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