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口述的筆錄。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看語,即審單也,亦曰讞語。其法或先斷一語而後序事,或先序事而後斷,必須前後照應。有貼狀附審者,亦須一一序事,而又要不失首詞位置,猶乎作文之有輕重也。”
“貼狀”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被告口述的筆錄,屬于古代訴訟文書的組成部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官員會将被告的陳述内容記錄下來,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之一。
司法程式中的記錄
根據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記載,貼狀需與“看語”(即審單)配合使用,需在文書中前後照應,體現案件審理的邏輯性。
文書格式要求
若案件涉及“貼狀附審”(即附帶其他文書),需在審單中逐一陳述事實,同時保持文書的條理清晰,類似文章結構的輕重安排。
《貼狀》是指附在物品上的一種小紙片,通常用來粘貼、标示或傳達信息。這是一個常用的詞彙,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見到。
《貼狀》這個詞由貝部和狀部構成。其中,貝部是表示貝殼的象形字,表示物品的意義;狀部則是表示對象的形狀和狀态的意義。總共有12畫。
《貼狀》這個詞最早出現在《爾雅》一書中,意為貼紙、便條等事物。隨着時間的流逝,這個詞彙逐漸擴展為貼在物品上的各種标記或附加物。
在繁體字中,《貼狀》的寫法是「貼狀」。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貝部是由兩個「貝」字組成,狀部則是由「立」和「冘」兩個字組成。整體的寫法相較現代略有不同,但仍然保持了詞義的一緻。
1. 他在書上貼了一張小紙條,提醒自己明天有個重要的會議。
2. 這份貼狀已經黏在門上很久了,我都快忘記它的存在了。
3. 我們公司的産品上都有一個貼狀,方便顧客了解使用方法。
貼紙、貼畫、貼釘、貼花、貼春聯等。
便籤、标籤、便條、告示、備注等。
取下、拆除、撕掉、脫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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