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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狀的意思、貼狀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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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狀的解釋

被告口述的筆錄。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看語,即審單也,亦曰讞語。其法或先斷一語而後序事,或先序事而後斷,必須前後照應。有貼狀附審者,亦須一一序事,而又要不失首詞位置,猶乎作文之有輕重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貼狀”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語義及專業語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方向:

一、文書類釋義 指古代官府用于張貼公示的公文形式,常見于唐宋時期行政制度。該用法源自《唐六典》對文書分類的記載,“凡制敕施行,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若貼狀,則直達于所在官司”。此處“貼狀”特指無需通過尚書省直接下發的告示類文書,具有行政效力的公示屬性。

二、醫藥類釋義 在傳統醫學文獻中,“貼狀”可指藥物制劑形态。如明代李時珍《本草綱目·凡例》提及“凡服湯藥,雖品物專精,若貼狀失制,則藥效難達”,此處“貼狀”強調外敷藥物的黏稠狀态與附着特性。現代中藥學沿襲此義,多用于描述膏藥、貼劑的物理性狀。

網絡擴展解釋

“貼狀”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被告口述的筆錄,屬于古代訴訟文書的組成部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官員會将被告的陳述内容記錄下來,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之一。


二、曆史背景與使用場景

  1. 司法程式中的記錄
    根據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記載,貼狀需與“看語”(即審單)配合使用,需在文書中前後照應,體現案件審理的邏輯性。

  2. 文書格式要求
    若案件涉及“貼狀附審”(即附帶其他文書),需在審單中逐一陳述事實,同時保持文書的條理清晰,類似文章結構的輕重安排。


三、相關延伸


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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