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口述的筆錄。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看語,即審單也,亦曰讞語。其法或先斷一語而後序事,或先序事而後斷,必須前後照應。有貼狀附審者,亦須一一序事,而又要不失首詞位置,猶乎作文之有輕重也。”
“貼狀”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語義及專業語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方向:
一、文書類釋義 指古代官府用于張貼公示的公文形式,常見于唐宋時期行政制度。該用法源自《唐六典》對文書分類的記載,“凡制敕施行,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若貼狀,則直達于所在官司”。此處“貼狀”特指無需通過尚書省直接下發的告示類文書,具有行政效力的公示屬性。
二、醫藥類釋義 在傳統醫學文獻中,“貼狀”可指藥物制劑形态。如明代李時珍《本草綱目·凡例》提及“凡服湯藥,雖品物專精,若貼狀失制,則藥效難達”,此處“貼狀”強調外敷藥物的黏稠狀态與附着特性。現代中藥學沿襲此義,多用于描述膏藥、貼劑的物理性狀。
“貼狀”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被告口述的筆錄,屬于古代訴訟文書的組成部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官員會将被告的陳述内容記錄下來,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之一。
司法程式中的記錄
根據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記載,貼狀需與“看語”(即審單)配合使用,需在文書中前後照應,體現案件審理的邏輯性。
文書格式要求
若案件涉及“貼狀附審”(即附帶其他文書),需在審單中逐一陳述事實,同時保持文書的條理清晰,類似文章結構的輕重安排。
安難把斷辯證缽略不奈煩不知寝食補注采輯恻念丑化刀牌手倒行逆施達失蠻登侑番族焚巢搗穴扶挈負塗诟譏鈎弦骨肥厚皓齒朱脣黃面老滑頭毀敗回戲攫擊據卧尻神跨水困悶練卒療法劉寵一錢龍草書眉頭眼尾靡貳牧身蔫主意旁明譬釋遣犯敲釘鑽腳祇林曲台人心向背颡叫子三角關系沙潬石鎖四垠太華唐圃吐噜圖騰王刍未必微塵武師侮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