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一种较轻的刑罚。不残伤其身体,只罚劳役。《晋书·刑法志》:“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髠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
"完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一种身体刑,指以损伤犯人身体完整性为惩戒手段的刑罚类别。《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古代一种剃除须发或毁坏肢体的刑罚"(来源:《汉语大词典》),《中国法制史》则具体指出该刑罚在秦汉时期主要适用于轻罪犯人,与肉刑中的"刑刑"(断肢体)形成轻重层级(来源:《中国法制史》)。
其具体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该刑罚自秦代确立,经汉唐演变,至宋代逐渐被杖刑替代。其发展轨迹反映中国古代"明德慎罚"思想与威慑惩戒原则的平衡实践(来源:《中国刑法通史》)。
完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形式,其核心特点在于不残伤受刑者的身体,主要通过劳役进行惩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完刑属于古代较轻的刑罚,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记载。其名称中的“完”指保留身体完整,即不施加肉刑(如割鼻、断足等),仅通过强制劳动或剃除须发(耐刑)以示惩戒。
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完刑”这一概念。当前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均以限制自由或财产处罚为主,不涉及古代剃发或羞辱性手段。
完刑体现了古代“以劳代刑”的思想,既达到惩戒目的,又利用罪犯劳动力,反映了当时法律对人身体完整性的部分保留。
注:如需了解具体古籍记载或现代法律条文,可参考《晋书·刑法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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