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海域,即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和大陆架以外的全部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根据国际法,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法律地位
公海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适用公海自由原则(Freedom of the High Sea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等自由。
来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公海),联合国官网法律数据库
地理范围
公海起点自国家管辖海域(如领海基线外12海里、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结束处起算。需注意:公海不包括国际海底区域(“区域”),后者由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管理。
来源: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法术语指南》
管辖权规则
公海上船舶一般受船旗国管辖(Flag State Jurisdiction)。例外包括:海盗行为(各国可管辖)、非法广播、贩运奴隶/毒品等,他国军舰可行使紧追权或登临权。
来源:《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牛津大学出版社
中文术语 | 英文术语 | 法律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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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 High Seas | 国家管辖外的开放海域 |
公海自由 |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 各国在公海享有的航行、捕鱼等权利 |
船旗国管辖 | Flag State Jurisdiction | 船舶仅受其注册国法律管辖 |
普遍管辖权 |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对海盗等国际罪行,任何国家均可管辖 |
国际海底区域 | The Area (Seabed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公约第七部分(第86-120条)系统规定了公海制度,是当前国际海洋法的基石。
来源:联合国条约数据库(treaties.un.org)
国际海事组织(IMO)
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IMO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等文件规范公海航行安全。
来源:国际海事组织官网(imo.org)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其判例(如“维京号案”、“南蓝鳍金枪鱼案”)对公海争端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ITLOS案例汇编(itlos.org)
关键提示:公海制度与海洋资源保护密切相关。根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UNFSA),各国需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合作管理公海生物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公约,公海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如下:
公海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国际海域,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这意味着公海既非国家领土,也不受任何单一国家支配。
根据公约第87条,公海自由包括:
公海与专属经济区(EEZ)的界限通常为领海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资源管辖权,而公海资源属于全人类共有。
公海秩序需各国共同维护,例如打击海盗、保护海洋环境等。近年来国际社会正推动建立公海保护区制度,以应对生物多样性危机。
以上内容综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核心条款及国际实践,如需完整法律文本可参考公约原文或相关国际法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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