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屬于任何國家主權管轄範圍的海域,即各國領海、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和大陸架以外的全部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根據國際法,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不得主張主權。
法律地位
公海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産”(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適用公海自由原則(Freedom of the High Seas)。《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八十七條明确規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飛越、捕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科學研究、建造人工島嶼等自由。
來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部分(公海),聯合國官網法律數據庫
地理範圍
公海起點自國家管轄海域(如領海基線外12海裡、專屬經濟區外200海裡)結束處起算。需注意:公海不包括國際海底區域(“區域”),後者由國際海底管理局(ISA)管理。
來源: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法術語指南》
管轄權規則
公海上船舶一般受船旗國管轄(Flag State Jurisdiction)。例外包括:海盜行為(各國可管轄)、非法廣播、販運奴隸/毒品等,他國軍艦可行使緊追權或登臨權。
來源:《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牛津大學出版社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法律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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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 High Seas | 國家管轄外的開放海域 |
公海自由 |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 各國在公海享有的航行、捕魚等權利 |
船旗國管轄 | Flag State Jurisdiction | 船舶僅受其注冊國法律管轄 |
普遍管轄權 |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對海盜等國際罪行,任何國家均可管轄 |
國際海底區域 | The Area (Seabed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公約第七部分(第86-120條)系統規定了公海制度,是當前國際海洋法的基石。
來源:聯合國條約數據庫(treaties.un.org)
國際海事組織(IMO)
作為聯合國專門機構,IMO通過《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等文件規範公海航行安全。
來源:國際海事組織官網(imo.org)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
其判例(如“維京號案”、“南藍鳍金槍魚案”)對公海争端解決具有指導意義。
來源:ITLOS案例彙編(itlos.org)
關鍵提示:公海制度與海洋資源保護密切相關。根據《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UNFSA),各國需通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合作管理公海生物資源,防止過度捕撈。
根據國際法和相關公約,公海的定義和法律地位如下:
公海指不屬于任何國家主權管轄的國際海域,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内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内的全部海域」。這意味着公海既非國家領土,也不受任何單一國家支配。
根據公約第87條,公海自由包括:
公海與專屬經濟區(EEZ)的界限通常為領海基線外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内沿海國享有資源管轄權,而公海資源屬于全人類共有。
公海秩序需各國共同維護,例如打擊海盜、保護海洋環境等。近年來國際社會正推動建立公海保護區制度,以應對生物多樣性危機。
以上内容綜合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心條款及國際實踐,如需完整法律文本可參考公約原文或相關國際法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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