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perficies solo cedit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for; of; to; when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person; this
in a measure; moiety; slice; some
【医】 moiety
"附于土地者的一部分"是法律和不动产领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指依附于土地(不动产)之上或与之永久结合,并随土地所有权转移而一并转移的物体或权利。从汉英词典和法律术语角度,可做如下解释:
"附于土地者的一部分"指因物理固定或法律功能,成为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其要件包括:
英文法律术语中,该概念对应"Appurtenance"(附属物/从物权),定义为:
"A right, privilege, or improvement belonging to land that passes with the title to the land."(一种随土地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土地权利、特权或改良物)
—— Black's Law Dictionary(《布莱克法律词典》)
具体分类包括:
房屋中预装的地板、嵌入式橱柜、中央空调系统,因永久固定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Holland v. Bogardus-Hill Lumber Co.判例原则)。
通行权(right of way)或采矿权(mining rights)作为土地的法定附属权利,随土地转让自动转移(《民法典》第372条)。
农场中的灌溉渠、温室大棚,或工厂中锚定于地面的重型机械,均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
定义"Appurtenance"为"从物;附属权利;附属财产",强调其与主物(土地)的法律从属关系。
明确附属物需满足"永久性附着"和"服务于土地主要用途"双重标准。
第115条(不动产定义)、第322条(添附物归属)奠定附属物的法理基础。
(注:因法律数据库访问限制,链接未提供,但上述文献名称可直接检索权威出处)
“附于土地者的一部分”这一表述通常指法律或物权概念中与土地紧密关联的物体,其核心含义可结合以下要点理解:
法律定义
根据相关解释,这类物体被称为“土地附着物”或“定着物”,指长期稳定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动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体。例如:房屋、桥梁、纪念碑等建筑物,或高架道路、固定通讯设施等。
法律属性
常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建筑物(住宅、厂房)、基础设施(桥梁、水塔)、固定设施(地下管线、绿化林木)等。临时性物体(如可移动集装箱房)通常不在此范畴。
需注意: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对“土地附着物”的具体界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参考当地不动产登记或征收补偿条例。若涉及实际权益问题(如拆迁补偿),需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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