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perficies solo cedit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for; of; to; when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person; this
in a measure; moiety; slice; some
【醫】 moiety
"附于土地者的一部分"是法律和不動産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指依附于土地(不動産)之上或與之永久結合,并隨土地所有權轉移而一并轉移的物體或權利。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可做如下解釋:
"附于土地者的一部分"指因物理固定或法律功能,成為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屬物。其要件包括:
英文法律術語中,該概念對應"Appurtenance"(附屬物/從物權),定義為:
"A right, privilege, or improvement belonging to land that passes with the title to the land."(一種隨土地所有權轉移而轉移的土地權利、特權或改良物)
—— Black's Law Dictionary(《布萊克法律詞典》)
具體分類包括:
房屋中預裝的地闆、嵌入式櫥櫃、中央空調系統,因永久固定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Holland v. Bogardus-Hill Lumber Co.判例原則)。
通行權(right of way)或采礦權(mining rights)作為土地的法定附屬權利,隨土地轉讓自動轉移(《民法典》第372條)。
農場中的灌溉渠、溫室大棚,或工廠中錨定于地面的重型機械,均被視為土地的一部分。
定義"Appurtenance"為"從物;附屬權利;附屬財産",強調其與主物(土地)的法律從屬關系。
明确附屬物需滿足"永久性附着"和"服務于土地主要用途"雙重标準。
第115條(不動産定義)、第322條(添附物歸屬)奠定附屬物的法理基礎。
(注:因法律數據庫訪問限制,鍊接未提供,但上述文獻名稱可直接檢索權威出處)
“附于土地者的一部分”這一表述通常指法律或物權概念中與土地緊密關聯的物體,其核心含義可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法律定義
根據相關解釋,這類物體被稱為“土地附着物”或“定着物”,指長期穩定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動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物體。例如:房屋、橋梁、紀念碑等建築物,或高架道路、固定通訊設施等。
法律屬性
常見類型
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建築物(住宅、廠房)、基礎設施(橋梁、水塔)、固定設施(地下管線、綠化林木)等。臨時性物體(如可移動集裝箱房)通常不在此範疇。
需注意: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對“土地附着物”的具體界定可能存在差異,建議參考當地不動産登記或征收補償條例。若涉及實際權益問題(如拆遷補償),需結合具體案例和法律條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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