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honest possession
恶意占有(Bad Faith Possession)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占有人在明知或应知其无占有权利的情况下,仍以排除他人权益为目的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该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2条中被界定为"无权占有",其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通常表述为"adverse possession"或"possessio malae fidei"。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恶意占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相较于普通法系的"adverse possession"制度(允许善意占有人经法定时限取得所有权),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恶意占有不仅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原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该制度设计体现了大陆法系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性原则,相关学理解释可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第311条。
恶意占有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后果如下: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利,或对权利存疑仍继续占有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后拒不归还、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持有等情形。
特征 | 恶意占有 | 善意占有 |
---|---|---|
主观认知 | 明知或应知占有非法 | 不知且不应知占有非法 |
法律适用 | 不适用动产即时取得制度 | 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
责任范围 | 需赔偿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 | 仅返还现存利益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
注:若恶意占有人主动实施无因管理(如妥善保管遗失物),可能转化为有权占有。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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