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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英文解释翻译、恶意占有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ishonest possession

分词翻译:

恶意的英语翻译:

ill intentions; ill will; malevolence; malice; grudge; malignancy; venom
virulence
【经】 mala fide

占有的英语翻译: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经】 occupation; possession

专业解析

恶意占有(Bad Faith Possession)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占有人在明知或应知其无占有权利的情况下,仍以排除他人权益为目的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该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2条中被界定为"无权占有",其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通常表述为"adverse possession"或"possessio malae fidei"。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恶意占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1. 主观恶意性:占有人明知缺乏合法权源(如盗窃者藏匿赃物)
  2. 客观违法性:持续实施排除权利人支配的行为
  3. 利益对抗性:通过占有获取本应属于权利人的收益

相较于普通法系的"adverse possession"制度(允许善意占有人经法定时限取得所有权),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恶意占有不仅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原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该制度设计体现了大陆法系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性原则,相关学理解释可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第311条。

网络扩展解释

恶意占有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后果如下:

一、定义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利,或对权利存疑仍继续占有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后拒不归还、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持有等情形。

二、与善意占有的区别

特征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主观认知 明知或应知占有非法 不知且不应知占有非法
法律适用 不适用动产即时取得制度 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责任范围 需赔偿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 仅返还现存利益

三、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

  1. 赔偿责任:需按侵权原则全额赔偿,包括物的实际价值(按较高时点计算)和权利人可得利益
  2. 返还义务:不得主张必要费用补偿,且需返还全部孳息
  3. 风险承担:占有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恶意占有人承担

四、典型情形

注:若恶意占有人主动实施无因管理(如妥善保管遗失物),可能转化为有权占有。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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