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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英文解釋翻譯、惡意占有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honest possession

分詞翻譯:

惡意的英語翻譯:

ill intentions; ill will; malevolence; malice; grudge; malignancy; venom
virulence
【經】 mala fide

占有的英語翻譯: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專業解析

惡意占有(Bad Faith Possession)是民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占有人在明知或應知其無占有權利的情況下,仍以排除他人權益為目的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2條中被界定為"無權占有",其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通常表述為"adverse possession"或"possessio malae fidei"。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惡意占有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主觀惡意性:占有人明知缺乏合法權源(如盜竊者藏匿贓物)
  2. 客觀違法性:持續實施排除權利人支配的行為
  3. 利益對抗性:通過占有獲取本應屬于權利人的收益

相較于普通法系的"adverse possession"制度(允許善意占有人經法定時限取得所有權),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惡意占有不僅不能産生物權變動效果,依據《民法典》第235條,原權利人可隨時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該制度設計體現了大陸法系對所有權保護的絕對性原則,相關學理解釋可參見全國人大法工委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第311條。

網絡擴展解釋

惡意占有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後果如下:

一、定義

惡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權利,或對權利存疑仍繼續占有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後拒不歸還、明知是贓物仍購買持有等情形。

二、與善意占有的區别

特征 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
主觀認知 明知或應知占有非法 不知且不應知占有非法
法律適用 不適用動産即時取得制度 可能構成善意取得
責任範圍 需賠償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 僅返還現存利益

三、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

  1. 賠償責任:需按侵權原則全額賠償,包括物的實際價值(按較高時點計算)和權利人可得利益
  2. 返還義務:不得主張必要費用補償,且需返還全部孳息
  3. 風險承擔:占有期間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惡意占有人承擔

四、典型情形

注:若惡意占有人主動實施無因管理(如妥善保管遺失物),可能轉化為有權占有。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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