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ustrated contract
be thwarted; suffer a setback
invalidation; lapse
【计】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医】 inactivation
【经】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英美法系中,"受挫失效的契约"(Frustration of Contract)指因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使双方义务自动终止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不可预见性
事件须在缔约时无法被合理预见,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突变或战争爆发。英国《1943年法律改革(受挫合同)法》规定,此类事件需彻底改变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来源:英国立法官网[legislation.gov.uk])。
非归责性
事件发生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过失,如Taylor v Caldwell(1863)案中音乐厅意外焚毁导致演出合同失效,法院认定属典型合同受挫(来源:英国及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所[BAILII])。
履行不能
需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将此定义为"商业现实性丧失",例如船舶租赁合同因航线突发军事封锁而无法执行(来源:康奈尔法律信息中心[law.cornell.edu])。
法律效果体现为:
典型案例包括Krell v Henry(1903),因爱德华七世加冕典礼取消导致观礼房租赁合同受挫失效,确立了"合同目的实质性丧失"判定标准(来源:牛津法律研究报告[Oxford Law Reports])。
“受挫失效的契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因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或环境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失去履行意义时,当事人可免除履约义务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具体解析:
该原则指合同订立后,因非当事人过错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等),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不现实或目的完全落空,此时合同义务可终止。例如:租用音乐厅因火灾损毁导致演出合同无法履行。
该原则源于英国1863年泰勒诉坎德威尔案,法院首次承认“合同基础默示条款”理论:若合同基础被不可抗力破坏,即使无明文约定,当事人仍可免责。
类型 | 示例 |
---|---|
标的物灭失 | 租赁房屋因地震倒塌 |
政府干预 | 出口禁令导致贸易合同受阻 |
履行不能 | 演员突发重病无法参演 |
目的落空 | 预订婚宴场地后婚礼取消 |
注:该原则与“不可抗力”有重叠但不等同,后者通常需合同明确约定,而受挫失效是法定免责事由。更多案例可参考、4的学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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