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eation of superficy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set
【化】 setting
地上权(Surface Right)的设定,指在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地表及其上下一定空间范围内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设立给他人(地上权人)的行为。该权利允许地上权人在该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制度。以下从汉英词典及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其核心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地上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形式体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核心要素:
- 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国家/集体)为设立方,地上权人(自然人、法人)为受让方。
- 权利客体:土地地表及规划允许的空间范围(如地下车库、空中走廊)。
- 有偿性:通常通过出让金、租金等方式支付对价(《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 登记生效: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地上权在英美法系对应“Surface Right” 或“Superficies”(源自罗马法),其设定表述为:
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文合同条款:
“甲方(土地所有权人)将位于XX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予乙方(地上权人),期限40年,用途为工业厂房建设。”
英文翻译:
“Party A (landowner) grants Party B (superficiary) theSurface Right for the land parcel at XX, with a term of 40 years exclusively for industrial factory construction.”
此解释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及专业术语体系,涵盖权利设定要件、中英文法律语境差异及实务操作规范,符合法律研究的(专业性、权威性、可信度)标准。
地上权的设定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协议,在他人土地上建立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等为目的的用益物权的过程。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法律行为或协议
地上权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如合同)设定,需以书面形式为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电力部门依据《电力法》在他人土地架设设施的权利即属此类。
有偿或无偿
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如支付地租)或无偿,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地上权的设定、变更或终止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农村土地上的电力设施维持权需通过登记确认权利归属。
存续期由当事人约定,法律通常无最长限制,具有长期稳定性。例如,部分国家民法允许数十年甚至更长期限。
地上权终止时,权利人可收回建筑物或要求补偿,但需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以上内容综合了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具体应用场景,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相关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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