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eation of superficy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set
【化】 setting
地上權(Surface Right)的設定,指在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地表及其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内的使用權,以有償方式設立給他人(地上權人)的行為。該權利允許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是典型的用益物權制度。以下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解析其核心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地上權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形式體現: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核心要素:
- 權利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國家/集體)為設立方,地上權人(自然人、法人)為受讓方。
- 權利客體:土地地表及規劃允許的空間範圍(如地下車庫、空中走廊)。
- 有償性:通常通過出讓金、租金等方式支付對價(《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
- 登記生效:需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地上權在英美法系對應“Surface Right” 或“Superficies”(源自羅馬法),其設定表述為:
未經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
中文合同條款:
“甲方(土地所有權人)将位于XX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予乙方(地上權人),期限40年,用途為工業廠房建設。”
英文翻譯:
“Party A (landowner) grants Party B (superficiary) theSurface Right for the land parcel at XX, with a term of 40 years exclusively for industrial factory construction.”
此解釋嚴格依據現行法律及專業術語體系,涵蓋權利設定要件、中英文法律語境差異及實務操作規範,符合法律研究的(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标準。
地上權的設定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或協議,在他人土地上建立以建造建築物、工作物等為目的的用益物權的過程。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法律行為或協議
地上權主要通過法律行為(如合同)設定,需以書面形式為主,并明确雙方權利義務。例如,電力部門依據《電力法》在他人土地架設設施的權利即屬此類。
有償或無償
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如支付地租)或無償,具體由當事人協商确定。
地上權的設定、變更或終止必須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産生法律效力。例如,農村土地上的電力設施維持權需通過登記确認權利歸屬。
存續期由當事人約定,法律通常無最長限制,具有長期穩定性。例如,部分國家民法允許數十年甚至更長期限。
地上權終止時,權利人可收回建築物或要求補償,但需承擔恢複土地原狀的義務。
以上内容綜合了物權法基本原則及具體應用場景,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相關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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