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est holder
money advanced for sb. to be paid back later
【经】 advance in cash; make advance
【法】 allottee; recipient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垫款受领人"对应英文表述为"advance payment recipient",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受对方预先支付款项的主体。该概念主要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20条对预付款担保机制的规范。
其核心法律特征包含三重属性:1)资金接收的先行性,即在主债务履行前获得款项;2)款项用途的限定性,需专项用于约定经济活动;3)返还义务的附条件性,当约定情形出现时负有返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书中明确,垫款受领人若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将触发《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返还义务。
该术语的适用场景主要分布在建设工程承包、国际贸易预付款、政府采购保证金等领域。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工具示范法》第5.1.9款,垫款受领人须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约定的担保凭证。
根据搜索结果显示,"垫款受领人"并非标准金融术语,但可通过拆分词义及业务场景进行解释:
垫款() 指在交易中一方(如银行或企业)因另一方暂时无力支付,而先行垫付的款项。在银行业中特指客户违约时银行被迫代付的行为,属于不良资产范畴,常见于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受领人(结合一般法律定义) 指接受款项或物品的主体,需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因此"垫款受领人"可理解为:
典型特征:
需注意实际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可能更复杂,建议结合具体协议条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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