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est holder
money advanced for sb. to be paid back later
【經】 advance in cash; make advance
【法】 allottee; recipi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墊款受領人"對應英文表述為"advance payment recipient",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接受對方預先支付款項的主體。該概念主要應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8條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以及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第20條對預付款擔保機制的規範。
其核心法律特征包含三重屬性:1)資金接收的先行性,即在主債務履行前獲得款項;2)款項用途的限定性,需專項用于約定經濟活動;3)返還義務的附條件性,當約定情形出現時負有返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書中明确,墊款受領人若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将觸發《民法典》第157條規定的返還義務。
該術語的適用場景主要分布在建設工程承包、國際貿易預付款、政府采購保證金等領域。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工具示範法》第5.1.9款,墊款受領人須在收到資金後15個工作日内提供符合約定的擔保憑證。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墊款受領人"并非标準金融術語,但可通過拆分詞義及業務場景進行解釋:
墊款() 指在交易中一方(如銀行或企業)因另一方暫時無力支付,而先行墊付的款項。在銀行業中特指客戶違約時銀行被迫代付的行為,屬于不良資産範疇,常見于信用證、保函等業務。
受領人(結合一般法律定義) 指接受款項或物品的主體,需承擔相應權利義務。因此"墊款受領人"可理解為:
典型特征:
需注意實際合同中對權利義務的約定可能更複雜,建議結合具體協議條款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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