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ole corporation
by oneself; separateness; singleness; solitude
【医】 haplo-
legal person
【经】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单独法人"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ole legal entity"或"independent legal person",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核心法律特征包含三个方面:
财产独立性
企业拥有独立于投资者的法人财产,包括注册资金和经营积累,该特征在《民法典》第五十七条中被明确界定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责任有限性
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这一原则在国际商法领域被称为"limited liability doctrine",与普通法系国家"corporation"制度具有法理同源性。
存续永续性
法人资格不因股东变更或管理人员变动而终止,该特性在英美法系中对应"perpetual succession"原则,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将其列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要素。
从法律英语翻译角度,"单独法人"在不同语境下存在术语差异:涉及企业组织形式时多译为"sole legal person entity",而在跨境投资协议中常使用"juridical person with exclusive legal capacity"的精确表述。此类术语对译规范可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法律法规汉英对照术语库》。
“单独法人”是法律术语中的一个特殊概念,通常指由单一自然人担任法人代表的组织形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单独法人(又称独任法人)是指由一人独立组成的法人实体,其法律地位与传统法人组织相似,但结构上仅由单个自然人构成。例如,英国法律中的牧师、主教或英国国王等特定职位,即属于此类法人。
单一主体性
与传统法人需具备组织机构不同,单独法人仅由一人构成,但仍需满足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如独立财产、名称等)。
独立责任承担
尽管由一人组成,但单独法人仍需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法律创设性
其存在需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或授权,常见于特定职务或历史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如英国)。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法人的一般定义,但未明确单独法人类别。实践中,我国法人类型主要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单独法人更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单独法人是法人制度中的特殊形式,虽由一人构成,但仍需满足法人的独立性要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较少见,需结合具体法域判断其适用性。如需进一步了解法人分类,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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