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ole corporation
by oneself; separateness; singleness; solitude
【醫】 haplo-
legal person
【經】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單獨法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ole legal entity"或"independent legal person",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其核心法律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財産獨立性
企業擁有獨立于投資者的法人財産,包括注冊資金和經營積累,該特征在《民法典》第五十七條中被明确界定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責任有限性
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這一原則在國際商法領域被稱為"limited liability doctrine",與普通法系國家"corporation"制度具有法理同源性。
存續永續性
法人資格不因股東變更或管理人員變動而終止,該特性在英美法系中對應"perpetual succession"原則,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其列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要素。
從法律英語翻譯角度,"單獨法人"在不同語境下存在術語差異:涉及企業組織形式時多譯為"sole legal person entity",而在跨境投資協議中常使用"juridical person with exclusive legal capacity"的精确表述。此類術語對譯規範可參考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法律法規漢英對照術語庫》。
“單獨法人”是法律術語中的一個特殊概念,通常指由單一自然人擔任法人代表的組織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單獨法人(又稱獨任法人)是指由一人獨立組成的法人實體,其法律地位與傳統法人組織相似,但結構上僅由單個自然人構成。例如,英國法律中的牧師、主教或英國國王等特定職位,即屬于此類法人。
單一主體性
與傳統法人需具備組織機構不同,單獨法人僅由一人構成,但仍需滿足法人成立的基本條件(如獨立財産、名稱等)。
獨立責任承擔
盡管由一人組成,但單獨法人仍需以自身財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自然人的個人財産相分離。
法律創設性
其存在需通過法律特别規定或授權,常見于特定職務或曆史傳統形成的法律體系(如英國)。
我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法人的一般定義,但未明确單獨法人類别。實踐中,我國法人類型主要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單獨法人更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
單獨法人是法人制度中的特殊形式,雖由一人構成,但仍需滿足法人的獨立性要求。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較少見,需結合具體法域判斷其適用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法人分類,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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