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cellation of franchise
【计】 backout; stripping
【经】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经】 chartered right; right of patent; royalties; royalty
撤销特许权(Revocation of Franchise Rights)指政府或授权机构依法收回已授予特定主体的专营权、许可权或特殊经营权。在汉英法律术语中,"撤销"对应英文"revocation","特许权"则译为"franchise/concession rights",特指通过行政许可能够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法定资格。
该法律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启动撤销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8号),特许权撤销具有溯及力,被撤销主体需返还基于该权利获得的不当利益。在商业实践中,常见于公用事业、矿产资源开发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英美法系中对应的"revocation of franchise"制度,参照《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6编第436条款,强调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撤销前必须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这与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机制形成法理呼应。
关于“撤销特许权”的法律概念,需结合行政法与破产程序的不同场景进行解释:
一、基础定义 特许权指政府或授权机构单方面授予的特殊权益(如许可证、福利等),其核心特征是:
二、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应用 在破产清算场景下,撤销特许权特指: • 债权人撤回在破产和解协议中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如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等) • 法律后果呈现双重性:
三、与撤销和解的区别 | 对比维度 | 撤销特许权 | 撤销和解协议 | |------------|--------------------------|-----------------------| | 法律性质 | 单方撤回让步 | 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 | 权利基础 | 恢复原始债权 | 丧失和解协议保障 | | 程序要求 | 无需全体债权人同意 | 需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 | 执行时效 | 清算结束后方可主张 | 撤销后立即产生效力 |
注:以上法律概念的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管辖地的破产法实施细则,建议通过来源渠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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