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cellation of franchise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經】 chartered right; right of patent; royalties; royalty
撤銷特許權(Revocation of Franchise Rights)指政府或授權機構依法收回已授予特定主體的專營權、許可權或特殊經營權。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撤銷"對應英文"revocation","特許權"則譯為"franchise/concession rights",特指通過行政許可能夠從事特定經營活動的法定資格。
該法律行為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可啟動撤銷程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8號),特許權撤銷具有溯及力,被撤銷主體需返還基于該權利獲得的不當利益。在商業實踐中,常見于公用事業、礦産資源開發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如城市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收回。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revocation of franchise"制度,參照《美國聯邦法規彙編》第16編第436條款,強調程式正當性原則,要求撤銷前必須履行聽證告知義務。這與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保障機制形成法理呼應。
關于“撤銷特許權”的法律概念,需結合行政法與破産程式的不同場景進行解釋:
一、基礎定義 特許權指政府或授權機構單方面授予的特殊權益(如許可證、福利等),其核心特征是:
二、破産程式中的特殊應用 在破産清算場景下,撤銷特許權特指: • 債權人撤回在破産和解協議中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如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等) • 法律後果呈現雙重性:
三、與撤銷和解的區别 | 對比維度 | 撤銷特許權 | 撤銷和解協議 | |------------|--------------------------|-----------------------| | 法律性質 | 單方撤回讓步 | 解除雙方合同關系 | | 權利基礎 | 恢複原始債權 | 喪失和解協議保障 | | 程式要求 | 無需全體債權人同意 | 需符合法定撤銷條件 | | 執行時效 | 清算結束後方可主張 | 撤銷後立即産生效力 |
注:以上法律概念的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管轄地的破産法實施細則,建議通過來源渠道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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