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mporary administra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法】 administer upon an estate
临时管理遗产(Interim Estate Administration)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正式遗产管理人确定前,由法院或相关机构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对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程序。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英美法系中均有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定义与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当遗产管理人未及时确定或存在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该程序具有保全性质,旨在防止遗产损毁或灭失,与英美法中的"temporary administrator"制度相似(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职责范围 临时管理人的权限包括:
注:本文引用的中国法律条款可通过全国人大官网(npc.gov.cn)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查询,美国法律文献可参考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law.cornell.edu)数据库。
“临时管理遗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被正式分割前,为确保遗产安全、避免毁损或灭失,由特定主体对遗产进行暂时保管和必要清理的行为。其核心特点及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临时管理通常在以下情况启动:
临时管理主体包括:
临时管理人的核心职责涵盖:
《民法典》第1145-1149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与职责,临时管理作为正式遗产管理人确定前的过渡措施,同样需遵守这些条款中对遗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等原则性规定。
提示:临时管理期结束后,遗产将按遗嘱或法定继承程序分配,管理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从遗产中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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