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mporary administra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法】 administer upon an estate
臨時管理遺産(Interim Estate Administration)是指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正式遺産管理人确定前,由法院或相關機構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對遺産進行保護和管理的法律程式。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英美法系中均有明确規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定義與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當遺産管理人未及時确定或存在争議時,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該程式具有保全性質,旨在防止遺産損毀或滅失,與英美法中的"temporary administrator"制度相似(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職責範圍 臨時管理人的權限包括:
注:本文引用的中國法律條款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npc.gov.cn)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查詢,美國法律文獻可參考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law.cornell.edu)數據庫。
“臨時管理遺産”是指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産被正式分割前,為确保遺産安全、避免毀損或滅失,由特定主體對遺産進行暫時保管和必要清理的行為。其核心特點及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臨時管理通常在以下情況啟動:
臨時管理主體包括:
臨時管理人的核心職責涵蓋:
《民法典》第1145-1149條明确規定遺産管理人的産生程式與職責,臨時管理作為正式遺産管理人确定前的過渡措施,同樣需遵守這些條款中對遺産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等原則性規定。
提示:臨時管理期結束後,遺産将按遺囑或法定繼承程式分配,管理期間産生的必要費用可從遺産中優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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