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rme fondamentale
basic; essence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基本条约"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Basic Treaty"或"Fundamental Treaty",指国家间确立长期关系框架的核心法律文件。根据国际法实践与权威词典解释,其含义可分为三个维度:
法律定位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The 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基本条约特指"确立国家间基础法律关系的主权文件",具有高于普通协定的法律位阶。例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即被视作后续具体协定的"母条约"。
核心要素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条约法指南》指出,基本条约须包含:(1)主权相互承认;(2)争议解决机制;(3)关系发展原则。如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5条确立和平协商条款,构成后续经贸合作的基础。
执行效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在基本条约中体现尤为显著。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实践》显示,我国缔结的53个基本条约履约率持续保持100%。
该术语在《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义为:"具有宪法性质的国际协定,通常不设终止期限"(第11版第1782页)。这种特性使其区别于普通行政协定,如美韩《共同防御条约》自1953年生效以来持续规范两国军事合作框架。
“基本条约”是国际法领域中具有基础性、长期约束力的重要协议,通常用于确立国家间核心关系或特定领域的根本原则。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基础性地位
基本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用于确立政治、经济、军事或法律等领域长期合作框架的协议。例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等(参考)。
法律约束力
这类条约受国际法支配,对缔约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效力通常优先于国内法(参考、3)。
书面形式
绝大多数基本条约以书面形式存在,确保条款清晰且可执行(参考、4)。
政治类
如《和平友好条约》《防卫条约》,用于规范国家间的政治关系与安全合作(参考)。
边界与主权类
例如《边界条约》,明确领土划分与主权归属(参考)。
经济与法律类
包括《航空条约》《知识产权公约》,协调跨国经济活动或统一法律标准(参考、9)。
基本条约不同于短期协定或技术性议定书,其内容更为宏观,旨在构建长期稳定的国际关系框架。例如,换文或临时协定可能仅解决特定问题,而基本条约涉及根本性权利与义务(参考、6、9)。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约案例或法律细节,可查阅国际法文献或相关国际组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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