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rme fondamentale
basic; essence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基本條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Basic Treaty"或"Fundamental Treaty",指國家間确立長期關系框架的核心法律文件。根據國際法實踐與權威詞典解釋,其含義可分為三個維度:
法律定位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The 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基本條約特指"确立國家間基礎法律關系的主權文件",具有高于普通協定的法律位階。例如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即被視作後續具體協定的"母條約"。
核心要素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條約法指南》指出,基本條約須包含:(1)主權相互承認;(2)争議解決機制;(3)關系發展原則。如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5條确立和平協商條款,構成後續經貿合作的基礎。
執行效力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的"條約必須遵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在基本條約中體現尤為顯著。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實踐》顯示,我國締結的53個基本條約履約率持續保持100%。
該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具有憲法性質的國際協定,通常不設終止期限"(第11版第1782頁)。這種特性使其區别于普通行政協定,如美韓《共同防禦條約》自1953年生效以來持續規範兩國軍事合作框架。
“基本條約”是國際法領域中具有基礎性、長期約束力的重要協議,通常用于确立國家間核心關系或特定領域的根本原則。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礎性地位
基本條約是國際法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用于确立政治、經濟、軍事或法律等領域長期合作框架的協議。例如,和平友好條約、同盟條約等(參考)。
法律約束力
這類條約受國際法支配,對締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效力通常優先于國内法(參考、3)。
書面形式
絕大多數基本條約以書面形式存在,确保條款清晰且可執行(參考、4)。
政治類
如《和平友好條約》《防衛條約》,用于規範國家間的政治關系與安全合作(參考)。
邊界與主權類
例如《邊界條約》,明确領土劃分與主權歸屬(參考)。
經濟與法律類
包括《航空條約》《知識産權公約》,協調跨國經濟活動或統一法律标準(參考、9)。
基本條約不同于短期協定或技術性議定書,其内容更為宏觀,旨在構建長期穩定的國際關系框架。例如,換文或臨時協定可能僅解決特定問題,而基本條約涉及根本性權利與義務(參考、6、9)。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案例或法律細節,可查閱國際法文獻或相關國際組織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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