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sitting together
【法】 collegiate bench; collegiate body of judges; collegiate panel
full court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合议庭审判员的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依据
“合议庭审判员”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专业术语,指在合议制审判组织中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或陪审员。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30条,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实行民主评议制度。英文对应术语为"Judge/Member of a Collegial Panel"(职业法官)或"Juror/Lay Judge in a Collegial Panel"(陪审员),体现集体决策属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二、职能与权力边界
合议庭审判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共同阅卷、庭审、评议并签署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英文表述强调其职能为"collectively adjudicate cases"(集体裁决案件),区别于独任审判(sole-judge trial)。
采用多数决原则(《民事诉讼法》第42条),英文称为"majority voting rule"。职业法官(professional judge)与陪审员(lay assessor)享有同等表决权,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三、组成规则与分类
合议庭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其中:
重大案件可增至5-7人(《行政诉讼法》第68条),英文术语为"enlarged collegial panel"(扩大合议庭)。
四、权威参考来源
(注:为符合原则,上述内容严格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官方文件,术语英译参考国际公认法律词典及司法改革文献。)
以下是对“合议庭”和“审判员”的详细解释,以及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关联: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临时组成,院长或庭长可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主要职责包括:
审判员是经各级人民法院任命的专职司法人员,需年满23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主要职责包括: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依据或具体程序,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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