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sitting together
【法】 collegiate bench; collegiate body of judges; collegiate panel
full court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合議庭審判員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合議庭審判員”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專業術語,指在合議制審判組織中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或陪審員。其核心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9-30條,規定合議庭由法官或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實行民主評議制度。英文對應術語為"Judge/Member of a Collegial Panel"(職業法官)或"Juror/Lay Judge in a Collegial Panel"(陪審員),體現集體決策屬性(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書)。
二、職能與權力邊界
合議庭審判員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需共同閱卷、庭審、評議并籤署裁判文書(《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英文表述強調其職能為"collectively adjudicate cases"(集體裁決案件),區别于獨任審判(sole-judge trial)。
采用多數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42條),英文稱為"majority voting rule"。職業法官(professional judge)與陪審員(lay assessor)享有同等表決權,但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三、組成規則與分類
合議庭由3名以上單數審判員組成(《刑事訴訟法》第183條),其中:
重大案件可增至5-7人(《行政訴訟法》第68條),英文術語為"enlarged collegial panel"(擴大合議庭)。
四、權威參考來源
(注:為符合原則,上述内容嚴格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最高法官方文件,術語英譯參考國際公認法律詞典及司法改革文獻。)
以下是對“合議庭”和“審判員”的詳細解釋,以及兩者在司法實踐中的關聯: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臨時組成,院長或庭長可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主要職責包括:
審判員是經各級人民法院任命的專職司法人員,需年滿23周歲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主要職責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依據或具體程式,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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