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essment
"强行征用"在汉英法律及行政语境中对应"compulsory requisition"或"forcible expropriation"的规范译法。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术语特指政府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定授权,无需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强制取得私人财产的行政行为。
中国《宪法》第十三条与《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共同构成其法律基础,规定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单位及个人财产,但须给予公平补偿。世界银行《征用补偿准则》强调该行为需符合"三要素原则":公共目的性、程序合法性、及时充分补偿。
国际法层面,《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将"public interest"作为征用行为的核心要件,要求成员国保障被征用者的申诉权利。牛津法律数据库对此补充说明,征用程序必须包含书面通知、财产评估、救济途径等法定环节。
“强行征用”指国家或权力机构基于特定需求,在未完全取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强制使用个人或集体财产的行为。其核心特点和法律内涵如下:
法律依据与目的
强行征用需以公共利益或紧急情况为前提,例如抢险救灾、基础设施建设,且必须依法进行。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实施条件
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合法的强行征用需满足上述条件,而“非法强征”指超出公共利益范围、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未给予补偿的行为(如提到“不合理的强制征收”)。例如,若将征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则属于违法行为。
与“征收”的区别
征用多为临时使用(如救灾后返还),所有权不转移;而征收是永久取得所有权(如土地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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