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stock company
form a partnership; joint stock; partnership
【法】 consortium; joint stock; partnership
plantation; settlement
【法】 colony; population; settling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医】 company
【经】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合股殖民公司(joint-stock colonial company)是近代欧洲殖民扩张时期形成的特殊企业组织形式,其核心特征为“合股制”与“殖民特许权”的结合。该术语在汉英词典中可拆解为:
从历史影响看,合股殖民公司推动了早期全球化进程,但也因剥削殖民地资源、参与奴隶贸易等行为饱受争议。例如,法国密西西比公司(1717年)的金融泡沫直接暴露了其投机属性。
注:本文参考了《剑桥欧洲经济史》企业制度研究卷、大英百科全书“殖民公司”词条,以及《早期现代跨国贸易档案》数字化文献库的案例记录。
合股殖民公司是17世纪欧洲殖民扩张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商业组织形式,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背景:
定义与性质
合股殖民公司是由政府或王室通过特许状授权成立的贸易组织,拥有海外特定地区的贸易垄断权,并代行部分行政、军事职能。其本质是股东协议产物,以入股资金作为共同资本,但尚未形成现代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历史背景
这类公司兴起于大航海时代后期(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主要目的是通过集中资本进行高风险海外殖民贸易,同时承担殖民地的管理职能,成为殖民统治的工具()。
运作特点
与规约公司的区别
同期还存在另一种殖民公司——规约公司(合组公司),其成员各自独立经营账户,仅遵守共同规则,不合并资本。而合股公司通过资本联合形成统一经营实体,被认为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
语言对照
英文对应翻译为"Joint Stock Colonial Company"(),但需注意其与现代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在法人资格、有限责任等方面的本质差异。
典型案例包括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1874年),其不仅垄断亚洲贸易,还获得征税、缔约、宣战等特权,成为殖民统治的实际执行者。这类公司的历史作用体现了早期资本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深度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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