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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自由英文解释翻译、航海自由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 of navigation

分词翻译:

航海的英语翻译:

navigation; seafaring; voyage
【经】 navigation

自由的英语翻译: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专业解析

航海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所有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包括商船和军舰)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享有在公海以及符合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内不受阻碍地航行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海上贸易通道的畅通与军事舰艇的合法通行。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详细含义及要素:

  1. 法律依据与定义

    • 中文释义:指各国船舶依法在海洋上航行的权利,尤指在公海和符合国际法的他国管辖海域(如领海无害通过、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通行权。
    • 英文释义:The right of vessels of all states to sail on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te through certain area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other states (e.g.,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erritorial seas, freedom of navigation i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 权威来源:该原则主要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特别是第七部分(公海)和第二部分(领海与毗连区)及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联合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文本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基础。
  2. 核心内涵与适用范围

    • 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都享有完全的航行自由。这是航海自由最纯粹的形式。
    • 领海无害通过权:在沿海国领海(通常不超过12海里)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
    •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EEZ,不超过200海里)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但需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权: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即不受阻碍地过境。
    • 群岛海道通过权: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内,所有船舶享有类似于过境通行权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3. 权利限制与义务

    • 遵守国际法:行使航海自由必须遵守包括UNCLOS在内的国际法规,尊重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内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法规(如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资源养护、航行安全的规定)。
    • 非滥用原则:不得利用航行自由进行非法活动,如海盗行为、贩毒、未经授权的广播、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
    • 和平目的:航行活动应符合和平目的。
  4. 历史渊源与重要性

    • 历史背景:航海自由概念源于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提出的“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反对当时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洋的垄断主张。
    • 经济价值:是全球贸易的生命线,约80%的国际贸易货物通过海运完成,保障了全球供应链的稳定。
    • 战略意义:对海军力量投送、军事存在、危机响应至关重要,是维护全球公域安全的关键。
    • 争端焦点:沿海国管辖权扩张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张力是当代海洋争端的主要来源之一(如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美国国防部定期发布《航行自由报告》阐述其立场和行动。

权威参考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是国际海洋法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含义与适用范围如下:

一、基本定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航行自由指所有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他国干涉的航行权利。具体表现为:

二、历史演变

  1. 大航海时代:15-16世纪西班牙与葡萄牙通过教皇仲裁瓜分海洋,此时无自由航行概念()。
  2. 理论奠基: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首次提出航行自由理论,主张海洋不可被占有()。
  3. 实践标准:荷兰提出「三海里公海」规则(以舰炮射程为基准),成为早期国际惯例()。

三、法律与现实争议

该原则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法典化,但存在两个层面的矛盾:

  1. 公约局限性:未获所有联合国成员国批准(如美国未加入但自认享有权利)()
  2. 地缘争议:部分国家以「航行自由」为名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例如南海争议中,中国主张外国军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专属经济区,而美国则认为符合航行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国际法明确将「公海自由」与「领海无害通过权」区分,沿海国对领海拥有完全主权,对专属经济区拥有资源管辖权。航行自由原则的适用需以不损害沿海国合法权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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