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英文解释翻译、海上保险合同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分词翻译:
海上的英语翻译:
at sea; on the sea
保险合同的英语翻译:
【经】 insurance contract
专业解析
海上保险合同(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由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因遭受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其核心是围绕海上运输及相关活动中的风险转移与分摊机制。
核心要素解析:
-
合同主体(Parties):
-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通常是保险公司或保险协会(如伦敦劳合社),承担赔偿风险并收取保费。
- 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人,通常是货物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等。被保险人有支付保费的义务和索赔的权利。
-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
- 指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
- 船舶(Vessel/Hull):船体、机器、设备及属具。
- 货物(Cargo):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
- 运费(Freight):船东或租船人因完成运输可获得的报酬。
- 责任(Liability):如船舶碰撞责任、油污责任等(常通过保赔保险P&I Insurance承保)。
- 预期利润(Anticipated Profit):如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预期利润。
-
承保风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
- 指保险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海上危险事故。传统上包括:
- 海上固有风险(Perils of the Seas):如恶劣天气、触礁、沉没、碰撞等。
- 火灾(Fire)。
- 战争险(War Risks):如战争、敌对行为、海盗、捕获等(常需单独投保)。
- 投弃(Jettison):为共同安全而将船上货物或属具抛入海中。
- 盗窃和提货不着(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 TPND)。
- 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 具体承保范围由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如广泛使用的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
-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必须具有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这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没有可保利益的合同无效。
-
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目的是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非使其获利。这通常涉及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保险金额(Sum Insured)、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等概念的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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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 Uberrimae Fidei):
-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石。要求合同双方(尤其是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和合同期间,主动、充分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不得有隐瞒或误述。违反此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与权威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Chapter XII: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订立、转让、解除以及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调整中国海上保险活动的基本法律。其定义与国际通行实践基本一致。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MIA 1906):作为全球海上保险法律的基石,该法第1条明确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与海上冒险(Marine Adventure)有关的损失,即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它对可保利益、告知与陈述、保险单、保证、航程等内容有详尽规定,对国际海上保险实践影响深远。
- 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Institute Clauses):如ICC (A/B/C)、ITCH(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船舶航次保险条款)等,是国际海上保险市场广泛使用的标准条款,具体规定了不同险种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程序等,是理解具体海上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关键文件。
网络扩展解释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海上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障对象的财产保险合同。其核心内容是保险人承诺对因约定海上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则支付相应保险费。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一、核心要素
- 保险标的: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租金、船员工资,以及碰撞责任等第三方责任。
- 承保风险:涵盖海上自然灾害(如台风)、意外事故(如触礁)及与航行相关的陆上/内河事故。
二、合同结构
合同条款需载明双方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责任范围(含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争议处理等12项法定内容。其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条款最易引发争议。
三、法律特性
- 适用《海商法》第216条关于保险事故的认定规则
- 时效特殊:货物运输索赔时效为1年,自货物应交付日起算
- 具有国际性:常涉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公约
四、实务形式
以海上保险单为正式文本,需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后成立。根据标的类型可分为船舶、货物运输等不同险种。
五、特殊属性
相较于普通财产保险,其标的具有流动性、风险复合性(涉及自然与人为因素叠加)以及法律关系多重性(常涉及国际贸易多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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