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英文解釋翻譯、海上保險合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分詞翻譯:
海上的英語翻譯:
at sea; on the sea
保險合同的英語翻譯:
【經】 insurance contract
專業解析
海上保險合同(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由保險人對于保險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因遭受海上風險(Maritime Perils)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協議。其核心是圍繞海上運輸及相關活動中的風險轉移與分攤機制。
核心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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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Parties):
- 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通常是保險公司或保險協會(如倫敦勞合社),承擔賠償風險并收取保費。
- 被保險人(Insured/Assured):對保險标的具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人,通常是貨物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等。被保險人有支付保費的義務和索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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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
- 指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主要包括:
- 船舶(Vessel/Hull):船體、機器、設備及屬具。
- 貨物(Cargo):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
- 運費(Freight):船東或租船人因完成運輸可獲得的報酬。
- 責任(Liability):如船舶碰撞責任、油污責任等(常通過保賠保險P&I Insurance承保)。
- 預期利潤(Anticipated Profit):如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的預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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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風險(Perils Insured Against):
- 指保險人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的海上危險事故。傳統上包括:
- 海上固有風險(Perils of the Seas):如惡劣天氣、觸礁、沉沒、碰撞等。
- 火災(Fire)。
- 戰争險(War Risks):如戰争、敵對行為、海盜、捕獲等(常需單獨投保)。
- 投棄(Jettison):為共同安全而将船上貨物或屬具抛入海中。
- 盜竊和提貨不着(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 TPND)。
- 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Barratry)。
- 具體承保範圍由保險條款明确規定,如廣泛使用的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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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 被保險人在保險标的上必須具有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這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當保險标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沒有可保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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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海上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限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目的是使被保險人恢複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而非使其獲利。這通常涉及保險價值(Insured Value)、保險金額(Sum Insured)、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部分損失(Partial Loss)、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等概念的計算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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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 - Uberrimae Fidei):
- 海上保險合同的基石。要求合同雙方(尤其是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前和合同期間,主動、充分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不得有隱瞞或誤述。違反此原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十二章“海上保險合同”(Chapter XII: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對海上保險合同的定義、内容、訂立、轉讓、解除以及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義務與責任等作出了明确規定,是調整中國海上保險活動的基本法律。其定義與國際通行實踐基本一緻。
-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MIA 1906):作為全球海上保險法律的基石,該法第1條明确定義:“海上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方式和範圍,對被保險人遭受與海上冒險(Marine Adventure)有關的損失,即海上損失(Marine Losses),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它對可保利益、告知與陳述、保險單、保證、航程等内容有詳盡規定,對國際海上保險實踐影響深遠。
- 倫敦保險人協會條款(Institute Clauses):如ICC (A/B/C)、ITCH(船舶定期保險條款)、ITC(船舶航次保險條款)等,是國際海上保險市場廣泛使用的标準條款,具體規定了不同險種的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保險期限、索賠程式等,是理解具體海上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關鍵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海上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以海上財産及相關利益為保障對象的財産保險合同。其核心内容是保險人承諾對因約定海上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則支付相應保險費。具體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理解:
一、核心要素
- 保險标的:包括船舶、貨物、運費、租金、船員工資,以及碰撞責任等第三方責任。
- 承保風險:涵蓋海上自然災害(如台風)、意外事故(如觸礁)及與航行相關的陸上/内河事故。
二、合同結構
合同條款需載明雙方信息、保險金額、保險期限、責任範圍(含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争議處理等12項法定内容。其中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條款最易引發争議。
三、法律特性
- 適用《海商法》第216條關于保險事故的認定規則
- 時效特殊:貨物運輸索賠時效為1年,自貨物應交付日起算
- 具有國際性:常涉及《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國際公約
四、實務形式
以海上保險單為正式文本,需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緻後成立。根據标的類型可分為船舶、貨物運輸等不同險種。
五、特殊屬性
相較于普通財産保險,其标的具有流動性、風險複合性(涉及自然與人為因素疊加)以及法律關系多重性(常涉及國際貿易多方主體)。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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