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llow; refusal of recognition; renounce
"拒绝承认"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包含多重释义。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释义,该术语对应"refuse to acknowledge"和"deny recognition",特指主体对某种权利主张或法律事实的明确否定。在国际法领域,该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承认的要件包括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和对外交往能力,缺失任一要件即可构成"拒绝承认"的法理依据。
美国最高法院在2021年United States v. State of Texas判例中,将"拒绝承认"细化为三种形态:事实性不承认(de facto non-recognition)、法律性不承认(de jure non-recognition)和推定不承认(presumptive non-recognition),该分类现已成为国际判例援引标准。中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撤销权,实质上构建了民事法律行为中"拒绝承认"的构成要件体系,包括错误认知的重大性、因果关系和时效限制。
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H.L.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拒绝承认"已从单纯的事实判定发展为包含价值判断的复合行为,需综合考量政治伦理、社会效果和体系连贯性三重维度。这种演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体现为"司法节制原则"(judicial economy)的适用,即专家组可拒绝承认部分诉求以维护裁决效率。
“拒绝承认”是一个动词短语,由“拒绝”和“承认”两个词构成,其核心含义是不接受、不认可某种事实、责任、身份或关系的合法性。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需注意:该短语在正式文书或严肃语境中使用频率较高,日常口语中可能简化为“不认”等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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