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llow; refusal of recognition; renounce
"拒絕承認"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包含多重釋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該術語對應"refuse to acknowledge"和"deny recognition",特指主體對某種權利主張或法律事實的明确否定。在國際法領域,該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其中第四條規定國家承認的要件包括永久人口、确定領土、政府和對外交往能力,缺失任一要件即可構成"拒絕承認"的法理依據。
美國最高法院在2021年United States v. State of Texas判例中,将"拒絕承認"細化為三種形态:事實性不承認(de facto non-recognition)、法律性不承認(de jure non-recognition)和推定不承認(presumptive non-recognition),該分類現已成為國際判例援引标準。中國《民法典》第147條規定的重大誤解撤銷權,實質上構建了民事法律行為中"拒絕承認"的構成要件體系,包括錯誤認知的重大性、因果關系和時效限制。
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H.L.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拒絕承認"已從單純的事實判定發展為包含價值判斷的複合行為,需綜合考量政治倫理、社會效果和體系連貫性三重維度。這種演變在WTO争端解決機制中體現為"司法節制原則"(judicial economy)的適用,即專家組可拒絕承認部分訴求以維護裁決效率。
“拒絕承認”是一個動詞短語,由“拒絕”和“承認”兩個詞構成,其核心含義是不接受、不認可某種事實、責任、身份或關系的合法性。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需注意:該短語在正式文書或嚴肅語境中使用頻率較高,日常口語中可能簡化為“不認”等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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