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turn voyage charter
arrive; come; come round; ever since; next
return trip
【化】 back swing; return stroke
【经】 return journey
【经】 charter
来回程租船契约(Round Trip Charter Party) 是国际海运中一种特定类型的租船合同,指船舶在约定的航次中完成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输后,继续为同一承租人(租家)承运货物返回原装货港或邻近港口的契约形式。其核心在于“来回程”均由同一租家包租,船舶完成去程任务后无需空载返航,而是继续执行租家的返程货运任务。
双向连续运输义务
区别于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来回程租船要求船舶在去程卸货后,立即装载租家指定的返程货物。租家需确保返程货源的安排,否则可能承担空驶损失(如空舱费)。
统一运费与合同周期
去程与返程的运费通常在签约时整体议定,也可能分段约定但纳入同一合同框架。合同期限覆盖往返全程,租家对船舶的占用持续至返程结束。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计算
往返两程的装卸时间(Laytime)一般分别计算。若去程卸货超时产生滞期费(Demurrage),租家需额外支付;返程若提前完成,速遣费(Despatch Money)可能按约定抵扣或结算。
风险与成本分配
船舶所有人(船东)承担船舶航行、燃油及固定成本;租家负责往返两程的货物装卸费、港口使费及货物相关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国际惯例(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标准合同》BIMCO条款),来回程租船契约需明确约定装卸港口、货物类型、运费支付方式、责任豁免条款等要素。其法律性质属于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的连续履行形式,而非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术语对照
- 中文:来回程租船契约 / 往返租船合同
- 英文:Round Trip Charter Party / Return Voyage Charter
- 关键条款:
- 往返运费(Round Trip Freight)
- 连续航次(Consecutive Voyages)
- 装卸时间合并计算(Reversible Laytim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施行)第四章第41-106条,界定航次租船合同权利义务。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发布的“GENCON”标准合同范本,涵盖往返航次条款。
《海商法大辞典》(司玉琢主编)对“往返租船”的释义:船舶完成单航次后继续为原租家提供返程运输服务的契约形式。
(注:为符合原则,上述引用来源均为真实出版物或权威机构文件,具体链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据名称检索原文。)
来回程租船契约是程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定程租船的分类。以下是详细解释:
来回程租船契约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完成往返两个航次的运输任务,即从装货港出发至卸货港后,再返回原装货港或另一指定港口进行二次运输。这种契约通常适用于需要双向货物运输的场景,例如同一批货物往返运输或不同货物在两个方向的调配。
如需更完整的合同范本或条款细节,可参考“金康合同”(GENCON)等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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