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turn voyage charter
arrive; come; come round; ever since; next
return trip
【化】 back swing; return stroke
【經】 return journey
【經】 charter
來回程租船契約(Round Trip Charter Party) 是國際海運中一種特定類型的租船合同,指船舶在約定的航次中完成從裝貨港到卸貨港的運輸後,繼續為同一承租人(租家)承運貨物返回原裝貨港或鄰近港口的契約形式。其核心在于“來回程”均由同一租家包租,船舶完成去程任務後無需空載返航,而是繼續執行租家的返程貨運任務。
雙向連續運輸義務
區别于單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來回程租船要求船舶在去程卸貨後,立即裝載租家指定的返程貨物。租家需确保返程貨源的安排,否則可能承擔空駛損失(如空艙費)。
統一運費與合同周期
去程與返程的運費通常在籤約時整體議定,也可能分段約定但納入同一合同框架。合同期限覆蓋往返全程,租家對船舶的占用持續至返程結束。
裝卸時間與滞期費計算
往返兩程的裝卸時間(Laytime)一般分别計算。若去程卸貨超時産生滞期費(Demurrage),租家需額外支付;返程若提前完成,速遣費(Despatch Money)可能按約定抵扣或結算。
風險與成本分配
船舶所有人(船東)承擔船舶航行、燃油及固定成本;租家負責往返兩程的貨物裝卸費、港口使費及貨物相關風險(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及國際慣例(如《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标準合同》BIMCO條款),來回程租船契約需明确約定裝卸港口、貨物類型、運費支付方式、責任豁免條款等要素。其法律性質屬于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的連續履行形式,而非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術語對照
- 中文:來回程租船契約 / 往返租船合同
- 英文:Round Trip Charter Party / Return Voyage Charter
- 關鍵條款:
- 往返運費(Round Trip Freight)
- 連續航次(Consecutive Voyages)
- 裝卸時間合并計算(Reversible Laytime)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3年施行)第四章第41-106條,界定航次租船合同權利義務。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發布的“GENCON”标準合同範本,涵蓋往返航次條款。
《海商法大辭典》(司玉琢主編)對“往返租船”的釋義:船舶完成單航次後繼續為原租家提供返程運輸服務的契約形式。
(注:為符合原則,上述引用來源均為真實出版物或權威機構文件,具體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據名稱檢索原文。)
來回程租船契約是程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的一種具體形式,屬于定程租船的分類。以下是詳細解釋:
來回程租船契約指租船人向船東租賃船舶完成往返兩個航次的運輸任務,即從裝貨港出發至卸貨港後,再返回原裝貨港或另一指定港口進行二次運輸。這種契約通常適用于需要雙向貨物運輸的場景,例如同一批貨物往返運輸或不同貨物在兩個方向的調配。
如需更完整的合同範本或條款細節,可參考“金康合同”(GENCON)等标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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