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汉英法律与语言学视角下,“差别待遇”指基于非客观标准(如种族、性别、宗教等)对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法律语境与社会伦理综合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差别待遇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环节对劳动者实施与职业无关的不合理区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其本质在于剥夺平等机会,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就业促进法》释义)。
在英美法系中,“差别待遇”对应以下术语:
指主观故意性歧视,即因特定群体身份(如肤色、国籍)直接给予差别对待。例如在McDonnell Douglas Corp. v. Green (1973)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其定义为“因受保护特征导致的明显不利处理”(来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广义涵盖制度性偏见,如《公民权利法案》第七章禁止基于种族、性别等的歧视行为。
拒绝聘用育龄女性(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英文表述:Gender-based disparate treatment in hiring。
医疗机构优先救治特定户籍患者,构成资源分配不公(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
概念 | 差别待遇 | 合理区别 |
---|---|---|
判定标准 | 基于非职业关联特征 | 基于客观能力/岗位需求 |
法律性质 | 违法(如种族歧视) | 合法(如消防员身高要求) |
英文对应 | Unjust Differential Treatment | 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
权威参考来源
差别待遇在不同法律领域中有不同含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类解释:
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交易价格或条件(如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导致部分交易方处于竞争劣势。
典型表现:对同类客户收取不同价格、给予区域性差价、设置差异化返利政策等。这类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违反《反垄断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指国家在对待本国与外国主体时实施的差异化措施,分为两种形式:
两类定义的核心区别在于实施主体(企业 vs. 国家)和法律评价标准(违法性 vs. 可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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